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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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法治的核心与重点

一般认为,法治的核心内容和重点是对公民权利的有效保护和对公权力的限制与约束,这种认识虽然抓住了法治的重点,但并不全面。笔者认为,法治的核心与重点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

第一,法治不仅关注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而且关注义务的履行。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对应尽义务的废弃与不履行,无法实现权利保护的终极目标,因此需要将义务的履行摆在适当的位置上。

第二,法治不仅要关注对权力的控制,而且要关注职责的履行。现代法治高度强调控权,但是人类社会建立一个政府并不是用来满足其控制欲的,而是为了实现一定的公共目标和满足人类福祉。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在强调对公权力的监督的同时,也高度关注公权力机关不履行职责、怠于履职的问题。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言:“各级政府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作为或乱作为,要依法承担责任。”[25]目前在全国行政机关开展的权力清单的整理、清理工作,即是十八大以来关于对公权力全方面约束的一种良性反馈。可见,法治与权力的关系,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控权”二字。

第三,法治不仅要关注实体正义,而且要关注程序正义。在实体与程序问题上,人们往往更加看重实体问题。但是法治本质上是程序之治。实体问题固然重要,但如果缺失了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就难以得到保障。正如一位知名的法学家所断言的那样,现代社会民主和法治的基本成果,都是程序正义所带来的结果,如果缺失了程序本身,将无法得到任何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和法治之果。

第四,法治不仅要实现形式法治,而且要进一步实现实质法治。“要实现法治的现代化,必须坚持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实质法治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结合,既追求法律的规范性,又追求法律的良善性。”[26]法治从根本上是为了满足人的需求,最大限度实现人的价值。如果我们仅仅满足于法律规范本身的周延性、可实施性,而置法律规范与公正、秩序、福祉等价值之间的距离于不理,那这种法治有什么必要呢?因此,我们所主张的法治观,应当是一种实质的法治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