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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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职人员守法的严格性

强调党员和领导干部带头守法、严格守法,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特色。多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党内规范性文件都对此有明确规定。例如,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进行了规定。为促进这一条例的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党员和领导干部带头守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89]之所以对公职人员提出特殊的、更严格的要求,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理由:第一,公职人员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骨干力量。中国共产党是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革命理论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革命政党,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先锋队。广大党员作为先锋队的成员,自然要为革命和建设事业率先垂范。在法治建设领域亦不例外。第二,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国家主导型的。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中国法治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这种成就的取得,与国家的积极推动是分不开的。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到“依法治国”再到“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法治发展,主要走的是国家主导的路径。在这一路径下,法治的社会土壤还不丰厚,一般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意识还不强,社会对法治的熟悉、接受、依赖等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公职人员的带头作用就显得特别重要。

从积极方面讲,公职人员“带头”体现的是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作风。习近平同志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90]习近平还强调,领导干部要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91]公职人员是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具体执行者,拥有执行法律的权力,代表着党和国家的形象,其一言一行对一般公民有着巨大的示范效应。只有公职人员带头遵守法律,严格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法律才有可能得到实施。公职人员守法和严格执法,对彰显法治精神、带动全社会形成法治信仰,具有重要示范作用。不管法律制定得多么完美,法治宣传得多么美妙,只要看到权大于法,人们就不会再相信法律的权威。这就要求公职人员必须率先垂范,模范遵守法律,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从而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一切以法律为准绳的理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

强调公职人员带头守法,尤其要注意坚决反对特权、惩处腐败。要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特权现象。许多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认为自己犯罪与不懂法有关,事实上,他们缺乏的不仅是法律知识,而且还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在他们心中,是权大于法的思想在作祟。惩治腐败不仅要一个一个地“打老虎”、“打苍蝇”,更要打掉腐败背后的特权思想。[92]惩处腐败,要特别注意防止一些干部公权私用、以权谋私。对权力而言,没有监督的制约和没有制约的监督,都是危险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受苏联式计划经济体制和集权政治体制的影响,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党和政府的权力尤其是领导人的权力很难受到有效制约。这种不受制约的权力状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力集中,各种决策权、领导权大都集中在党委、政府、部门“一把手”中间;二是权力专断,权力行使很难受到制度的有效约束。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受战争时期和困难时期动员体制的影响,不少人认为,各级领导人的个人权力越大,国家治理能力就越高,对我们的事业发展就越有力。“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打破了这种迷信。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做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他在讲话中指出,“权力不宜过分集中”,“权力集中,会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妨碍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妨碍集体智慧的发挥,容易造成个人专断,破坏集体领导”。从此以后,我们党开始探索政治改革,开始探索对权力的制约。近十年来,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出台,公权力的运行开始纳入制度框架和运行轨道,权力开始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受到限制。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十八届二次全会上提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法治的要义在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未来,我们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规范和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加大对特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在完善制度建设的同时,也需要公职人员在内心深处牢固树立制度面前无例外的意识,只有不让权力“为尊者讳”,才能从源头上铲除滋生特权思想的土壤,保证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