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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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重视宪法完善向强调宪法实施升级

现代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征是宪法在政治生活中占据支配地位,现代民主政治从根本上讲是宪法之治。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强法制建设以来,我们在法制建设过程中,一直很注意宪法的制定和完善。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该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其后,又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四次修订。从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到政权组织,从法治到人权保障,四次修订基本把最重大的改革成果写进了宪法,使宪法本身得到了极大完善。经过短短三十多年实践,我们就已经有了一部比较完善的宪法,并以此为基础初步建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以说,我们是用三十年的时间完成了西方国家两三百年完成的法制建设任务。但是,在认识到成就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们的宪法实施还很不够,客观上存在着宪法实施难问题。我国历史上并无行宪传统,现代法治资源稀缺,作为一个法律移植国家,宪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移植的产物,所以很容易存在立宪易而行宪难的问题。针对行宪之难,毛泽东早在1940年就指出过:“你们决不可相信,我们的会一开,电报一拍,文章一写,宪政就有了”,“真正的宪政决不是容易到手的”。[94]现行宪法在当下中国的实施就存在着一些问题,正如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的:“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宪法实施难的原因当然有很多,比如“宪法不是法”的认知观念尚未被打破、法官发现法律之方法机械与教条化、社会成员普遍缺乏宪法思维等等,但很重要的一点是缺乏宪法实施的制度机制。[95]

法治中国对法治建设的升级,一个突出的方面就是从重视宪法完善向强调宪法实施升级。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实现这个目标要求,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国家最高领导人明确提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我们国家还是第一次,体现了我们对宪法实施的重视已经提到了一个战略高度:“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习近平在强调宪法实施必要性、重要性的同时,也对如何加强宪法实施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一是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二是加强权力制约。“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三是加强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96]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推动法治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