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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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严格司法向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升级

一个时期以来,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信访不信法”现象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为此,法治中国,要着重实现从严格司法向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升级。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把对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视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习近平强调:“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101]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把司法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升到了法治中国建设重点任务、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的高度,并把它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如此重视司法改革,在党的文件中可以说是前所未有。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司法改革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部署了一系列改革举措:一是司法去地方化。突出司法的国家属性,更加强调国家的法制统一和法律的普遍权威,减少地方对司法的干预。《决定》明确提出,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这些措施分离了地方政府对司法的管理,可大大提升司法独立性。二是司法专业化。尊重司法的专业性,推进司法职业化,突出司法职业保障。《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三是司法去行政化。一直以来,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行政化明显,导致案件处理权责不一致,案外因素对案件裁决结果影响大,严重影响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性。《决定》明确指出,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四是司法更加公开化。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不仅可以防止司法腐败,还可以提高司法公信力。《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这些措施使得司法公开的力度和范围大大增强,不仅有结果公开,更关键的是还有过程公开、依据公开、判断公开等。

司法的性质、功能和使命,要求司法主体必须具有中立性。司法不中立便无法获得当事人的认同和接受;而司法的中立必须以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并有足够的能力抗拒任何形式的干扰为条件。在中国,对司法的干扰,不仅来自“金钱”和“权力”,而且来自“人情”和“关系”,这种国情和现实,使中国的司法所面临的干扰风险非常之大。要实现司法公正,还必须要加强对司法的保障,尤其是要排除各方对司法的不当干扰。因此,需要建立坚固的体制障碍和制度隔离,使任何干扰都无法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实质性的消极影响。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制度完善。然而,独立性、中立性并不是公正的充分条件,而只是必要条件。要实现公正,除了司法人员的优良素质和高度自律之外,还必须通过设立具有高度正当性的程序,通过赋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充分的程序权利,通过科学、有效且符合司法规律的管理,通过有效而理性的层级监督和外部监督,等等,以确保事实认定的客观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以及当事人的可接受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这几个方面都做出了有针对性的部署。这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新举措,对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