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内容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总称,其中蕴含着制度体系的重构、治理方式的更新以及价值观念的表达。而这样的重构、更新或表达需要一个平台来呈现、实施和保障,法治毫无疑问地充当了这个最佳平台。因此,法治化理所当然地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或核心内容。
1.法治是制度现代化的基本载体
所谓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实际上是制度的现代化,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的体制、规则、机制、程序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有正式与非正式之别。在现代国家,正式的制度基本上以法治的方式表达,制度的确立、调整和废除一般表现为相关立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到2011年3月,我国已经形成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就是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体现的。[1]
法治是规则之治,它强调客观而非主观,强调理性而非激情,强调民主而非专断,强调程序而非恣意,强调稳定持续而非反复无常,强调制约公权而非权力专横,强调可预期性而非不可预测,等等。将法治作为制度现代化的基本载体,就保证了制度的规范性、科学性、民主性、稳定性、程序性,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制度的全面贯彻和正确执行。此外,法治也是完善国家制度建设,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有内容,十八大报告提出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关键环节,也就是说法治既是制度建设的有力保障,也是制度现代化的重要构成。
2.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其中心内涵在于将法律作为全社会的最高行为准则,摆脱“人治”对权力的绝对服从,强调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至高权威。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入宪;2002年,党的十六大进一步强调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007年,党的十七大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党的十八大再次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次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从“治国方略”到“基本方式”,我们党对法治的认识和追求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和发展的过程。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就是要将法治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最主要、最基本、最必要的方式,而不是次要的、一般的、可选择的方式。这意味着,从治理范围来看,法治必须覆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国防军队、党的建设等各个领域。从治理主体来看,党必须依法执政,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领导干部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方式、程序实现共治与自治。从治理手段来看,无论是刚性手段还是柔性手段,命令式手段还是协商式手段,规制性手段还是服务性手段,惩罚性手段还是激励性手段,都必须依法进行,不允许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背离法律精神的情况出现。
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必然要求加强法治各个环节的建设,包括推进科学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杜绝执法缺位、执法过度、执法违法等问题;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审判权、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以司法的公正性构筑起保障人权、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有效防线;推进普法宣传,促进法治文化在全社会的普遍形成,弘扬包含法治在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全民守法的思想共识。
3.法治是正义价值的基本表达途径
正义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如罗尔斯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2]它为资源和利益在社会成员间适当安排和合理分配提供了基本的标准。
正义是一个相对概念,不同时代、不同阶级、不同社会具有不同的正义观。在现代法治社会,正义往往通过法律规范来表达,进而从观念上的正义转变为制度上的正义。正义与法治是一种互动关系。一方面,正义是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正义观念“把我们的注意力转到了作为规范大厦组成部分的规则、原则和标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之上”,关注“法律规范和制度性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在增进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方面的价值”。[3]当法律制度满足人们的需求时,社会就会认为法律是正义的或是基本合理的。当法律制度无法与人们的正义感相契合的时候,就到了法律需要变革或更新的时候。另一方面,法律是保护正义的屏障。正义所包含的自由、平等、安全等价值通过法律设定的经济运行机制、民主建设机制、公权力监督机制、个人权利保障机制等来规定和实现。如果没有法治保障,正义很可能成为掌权者随意操纵的价值工具,或成为强势群体所专有的话语体系。
国家治理的目的之一就是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为人民谋取更多福祉。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以法治化为核心,因为正义唯有通过法治的途径才能够准确表达和最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