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背景下碳泄漏的法律规制:理论逻辑与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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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碳泄漏的本质

人类进入工业文明以后, 对能源动力和产品有着更多的需求, 大量能源密集型产业应运而生, 生产要素也因人类的需求在不同国家和区域之间进行重新分配与流动, 与之相伴的, 是大量的碳排放转移。早期人类只注重生产力的发展, 碳泄漏也仅仅作为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衍生物, 并未得到重视。随着人类生存环境的不断恶化, 碳泄漏现象开始被环境组织所提出并呼吁各国关注。但直到《京都议定书》的生效, 碳泄漏才真正引起国际社会的集中关注并引发了巨大的争议。这是因为《京都议定书》为附件I国家设置了强制减排义务, 而非附件I国家却暂时不需要承担强制减排义务, 这就直接影响到各国的切身利益。为此,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气候合作和国际贸易中不断进行利益博弈, 由环境问题逐渐引发了国际政治经济问题。有学者就指出,“所谓环境问题, 即如何防止碳泄漏, 降低全球碳排放的问题; 而所谓国际政治经济问题, 即发达国家以防止碳泄漏为名实施碳关税等边境限制措施、过分夸大和渲染碳泄漏, 威胁发展中国家的生存和发展权的问题。”[3] 2015年, 这种不对称减排机制被《巴黎协定》中的“自主贡献+定期盘点”的减排模式所代替。[4] 在“后《巴黎协定》时代”, 尽管不对称减排机制不存在了, 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减排政策的差异性却依然存在。随着贸易自由化的进一步扩大, 减排政策相对严格的发达国家就可能以碳泄漏为名,强烈要求对减排政策相对宽松的发展中国家征收碳关税以及采取其他边境调节措施。因此碳泄漏问题并未消除, 关于碳泄漏的博弈也将长期存在。[5] 可以说, 虽然碳泄漏是作为环境问题而提出的, 但是其归根结底是因为国际贸易而产生, 现实中已经成为与环境问题相关的重要贸易问题, 目前针对碳泄漏采取的规制措施主要还是为了防止国际竞争力的减损问题。我们在研究碳泄漏时, 要厘清碳泄漏的本质, 从而才能提出合理有效的应对路径。

碳泄漏的本质应当从以下两个角度去理解:

第一, 国际分工和国家间发展阶段不同是造成碳泄漏的根本原因。碳泄漏是基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而被关注, 国际法律文件对于气候责任的划分导致国家与区域间的气候政策在客观上存在差异性,从而在形式上产生了碳泄漏。但是碳排放的流动与转移在本质上却是因国际分工和国家间发展阶段的不同而引发的, 通常表现为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流动与转移。

第二, 碳排放量的核算方法是造成碳泄漏的技术原因。目前,核算一国或地区碳排放量的计算方法通常以生产视角为核算标准,按照生产地原则计算碳排放。以中国为例, 中国作为贸易大国, 也是碳排放大国。从产业结构来看, 中国利用外资以制造业为主: 制造业产品出口在国际贸易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大; 在外商投资领域,污染密集型的外资企业在我国所占比重相当惊人。已有的经济学研究表明, 对外贸易可能加剧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恶化,[6] 运用国际贸易数据分析可以发现, 国际专业化分工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存在对应的关系, 即发展中国家集中生产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密集型的产品, 而发达国家在享有现有消费模式的情形下依旧把握着分工的主动权, 可以选择性生产清洁的和服务密集型的产品, 在进出口贸易关系中, 发达国家污染密集型产品的出口高于进口, 发展中国家则相反,[7] 于是在事实上造成了碳泄漏。

“由于在任何地方排放等量温室气体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是相同的, 因此, 碳泄漏的发生对环境影响是全球性的, 但是碳泄漏所附带的产业转移所造成的经济影响却是区域性的。”[8] 不难看出, 碳泄漏虽具有环境因素这一形式, 但是从其产生的本源以及实践中的技术层面来考量, 都无法掩盖其具备贸易属性这一本质。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在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 碳泄漏都是发达国家以环境保护为名而行贸易保护之实的借口, 从而达到限制发展中国家发展、保护其竞争力、获得更大经济利益的目的, 这就是碳泄漏问题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