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杂诉讼形态概念的提出
刑事诉讼以刑事案件为客体或对象。换句话说,刑事诉讼以处理刑事案件、确定国家刑罚权的有无及范围为目的。案件,即被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其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人”的要素,即何人实施了某一犯罪行为,是一人单独实施还是数人共同实施了某一犯罪行为;二是“事”的要素,即该人实施了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实施了一个还是数个犯罪行为。有学者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存在两种关系:“一是国家与个人之间具体的刑罚权关系,即处罚者与被处罚者之间的关系,称之为诉讼客体或者案件;二是为确定具体的刑罚权而进行的诉讼的关系,即裁判者与被裁判者之间的关系,称之为诉。”[9]可见,案件反映的是实体法上的关系,诉讼反映的是程序法上的关系,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案件根据复杂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一犯罪案件、关联犯罪案件和复杂犯罪案件。与此相适应,在诉讼形态上,则出现了单一诉讼形态、关联诉讼形态和复杂诉讼形态。
(一)单一诉讼形态
单一诉讼形态,或称之为简单诉讼形态,是以处理单一刑事案件为目标的诉讼形态。单一刑事案件是最常见、最基本的刑事案件类型,构成了刑事案件的基本单元。从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看,此类案件表现为“一人一事”,即一名被告人一个犯罪事实。由于单一案件是刑事案件的原初形态,也是最为常见的案件类型。因此,如何从诉讼程序上构建完备的诉讼规则,进而公正高效处理此类案件,就成了刑事诉讼的首要任务。从刑事诉讼法典及其他诉讼规范看,也大多是围绕单一刑事案件构建诉讼规则。例如,从纵向看,刑事案件案发后,要经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执行等诉讼阶段,在每一个诉讼阶段有不同的诉讼目标和任务,并建立了相应的诉讼规则。但这些规则的建立往往是以单一刑事案件为基础或典型,换句话说,以处理一人一事的案件为基础。从横向看,在每一个诉讼阶段内,通过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与公民个人权利的有效保障,使得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达到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和高效性,从而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但是,这种横向的诉讼规则仍然是建立在单一刑事案件的基础上的,即以保障单一刑事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为目标和运行基础。因此,单一刑事案件是刑事案件的基本单元,与之相适应,刑事诉讼规则整体上是以处理单一刑事案件为基础进行构建的。从诉讼形态上看,单一诉讼形态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形态,其他类型的诉讼形态最终大都可以还原为单一诉讼形态。例如,一人犯数罪的,既可以将数罪一并审理,也可以按照一人一罪,通过多个诉讼程序确定被告人某罪的刑事责任,即还原为多个单一诉讼进行处理。数人犯一罪的,既可以将数人合并于一个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也可以通过多个诉讼程序分别确定每个人的刑事责任,还原为多个单一诉讼。从诉讼规则上看,单一诉讼形态的诉讼规则是构建其他诉讼形态诉讼规则的基石。
(二)关联诉讼形态
关联诉讼形态,是以处理一般关联案件为目标的诉讼形态。关联案件是一个描述性概念,很难从抽象层面做一个界定。一般认为,关联案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人犯数罪,数人犯一罪,数人共犯数罪,对向性犯罪,其他有关联关系的犯罪,如盗窃与销赃等。从类型上分析,关联案件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主体关联,如一人犯数罪或数人共同犯数罪;二是行为关联,如共同犯罪、事后共犯、对合犯等;三是对象或结果关联,如同一被害人分别被数人伤害;四是时空关联,数个犯罪发生于同一时空中或时空相隔紧密。[10]
关联案件实际上是多个具有关联的单一案件的集合。对于关联案件,多数实行并案审理,即将关联案件合并于一个诉讼程序中予以审理,并由此产生了关联诉讼形态。在人类社会早期,诉讼形态相对简单,当事人与案件事实均呈单一状态,实行一案一审,此为诉讼的初期形态。例如,罗马法所规定的诉讼结构是一对一的形式,诉讼主体和诉讼标的的合并是被禁止的。[11]“在普通法时期,诉讼合并制度,包括当事人的合并和诉讼请求的合并,也是受到严格禁止的。”[12]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诉讼经验的积累,诉讼制度逐渐完备,尤其是对于诉讼效率的要求逐渐迫切。这种背景下,对于关联案件,各国已不再局限于按照传统单一案件的审理规则进行分案审理,而是探索合并审理的诉讼规则,关联诉讼形态已成为刑事诉讼领域一种常见的诉讼形态。以共同犯罪案件为例,各国一般以并案审理为常规形态,有的国家甚至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强制并案审理制度。例如,在法国,数人作为共同正犯或共犯实行同一犯罪时,该犯罪是一种不可分性的犯罪。所有的犯罪行为人都应由同一法院进行审判,程序的合并具有强制性。[13]在美国,控方经常倾向于合并多个被告人。美国最高法院也认为,对被告人的合并审判在刑事司法系统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4]在日本,通过合并多名被告人,可以为检察官对共犯以及其他犯罪事实相互重复的被告人举证提供很大的方便。对法院来说,也具有节省程序和统一确定事实两个好处,所以,如果不是规模过大,一般也愿意合并审理。[15]在我国,最高法院等机关曾发布文件,明确了共同犯罪特别是集团犯罪案件以并案审理为原则,以分案审理为例外。除对其中已逃跑的成员可以另案处理外,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应当全案起诉,全案判处。不能将案件拆散,分开处理。[16]在关联诉讼形态中,以并案审理为原则,但当并案审理可能出现诉讼拖延或不利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时,则可以实行分案审理,即将关联案件还原为多个单一案件,适用单一案件的审理规则。
(三)复杂诉讼形态
复杂诉讼形态是以处理复杂诉讼案件为目标的诉讼形态。复杂诉讼案件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从历史的维度考察,无论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其诉讼形态都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群体诉讼案件。在刑事诉讼中,则表现为集团犯罪、有组织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等复杂犯罪案件。
刑事诉讼中的复杂诉讼形态是伴随着复杂犯罪案件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诉讼形态。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与社会发展相伴相生。在人类社会早期,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相对简单,犯罪主要表现为一般的暴力性犯罪,如杀人犯罪。此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物质生活逐渐丰富,财产性犯罪逐渐占据了主要地位。[17]但是,不论是传统暴力性犯罪还是财产性犯罪,一般仍然表现为一人一事的单一案件形态,或者表现为一人多事或多人一事的关联案件形态。到了近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日益发达,现代通信工具日益普及,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联系逐渐紧密,尤其是在互联网出现后,新型的以互联网为工具的犯罪日益猖獗。如有组织犯罪、网络诈骗犯罪、非法集资犯罪、上市公司犯罪等。此类犯罪在复杂程度上与一般犯罪明显不同。主要表现为:一是“人”的复杂性。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往往需要多个犯罪主体紧密配合,共同完成犯罪行为,犯罪主体呈现出多样化、集团化、阶层化特征。二是“事”的复杂性。一方面表现为犯罪行为本身的复杂多样性,如存在多个犯罪事实的相互交织,犯罪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另一方面表现为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即犯罪行为所针对的是社会不特定多数人。换句话说,此类犯罪一经发生,往往侵犯了社会不特定公众的合法权益。上述“人”与“事”两方面的复杂性造成了该类案件“证据”的复杂性,即从涉案证据角度看,往往存在大量的侦查卷宗材料,给庭审证据调查带来严重影响。此类复杂犯罪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从诉讼形态上看则产生了复杂诉讼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