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传承:中山大学法科学人(1924—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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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平经历

吕复生于河北省涿鹿县,出身书香门第,国学知识渊博。家有二位兄弟,其弟之一吕咸同为法学家、政治家。[7]妻子廉佩璋是晚清侍郎廉兆纶孙女。吕复24岁时考取举人,进入宣化府中学堂(即宣化一中的前身),出国留学预备班,后于1905年赴日本留学,先入经纬学校,后进入东京早稻田大学预科,再转入明治大学读法科。[8]1908年,吕复在日本东京参加由孙中山领导的同盟会,受到当时革命思想的熏陶,在同盟会机关报《民报》任编译工作。

1911年10月,武昌起义后,清帝逊位,民国肇建。吕复同许多热血青年一样,受革命胜利的鼓励,怀着一颗赤子之心回国投身辛亥革命的浪潮之中。[9]1910年前后的中国宪法学界,主要盛行“联省自治”的思潮。由于缺乏结合现实的深入讨论,部分学者应军阀召集,参与了一些省份的“宪法起草”工作,鼓吹联邦制度可以立即实现,反而成了军阀利用联省自治而行割据的工具,站到了法制与民主的反面。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吕复力排众议,全力支持孙中山先生,提出了“地方自治”的思想。对此,他选取英美德法日等国的地方自治制度进行梳理,并以“高级地方自治”“下级地方自治”和“特别地方自治”进行分析。吕复认为,联省自治是地方军阀作为对抗中央、割地自保的一种口实,并主张实施中央集权式政治体系。那个时代的学者,往往仅在著述中简单介绍各国地方自治制度的习惯,而吕复则早早地形成了自己的观点,[10]还十分积极地将学术观点投入了具体实践。他曾作为广东省法制委员会委员起草《广东省自治暂行条例》《县议会议员选举条例》和《县长选举条例》等条例,被当时享有盛名的上海泰东书局称为“崭新之地方自治案”,这也是吕复在近代中国法制建设中的一大贡献。[11]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众议院选举法》表决通过。1913年,年仅33岁的吕复,因法学素养深厚,加上部分同盟会旧友的支持,成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第一批的众议员。除此之外,他还担任了临时政府的教育次长,当选顺直省议会议员,直到1914年临时政府国会被袁世凯解散,议员被资遣回籍。[12]

革命果实被窃取之后,吕复意识到救国之路并不仅此一条,同年再次前往日本,寻求新的方案,并于1915年12月再次回国,作为孙中山的亲密战友被委以重任,负责筹划民国的法制建设事宜。

1916年9月20日,吕复在临时政府的宪法会议上提出应将教育专章加入宪法;1917年,他又提案主张将省制列入宪法,这是实施地方自治制度争议的开端。[13]不久,中华民国国会被迫解散,孙中山率领130多名议员南下广州进行护法运动。吕复从中看到立宪之希望,毅然跟随,这是吕复第一次与广州结缘。同年8月25日,国民非常会议在广州召开,孙中山被选举为大元帅,吕复担任孙中山大元帅府参议兼大元帅府秘书、护法国会议员,是为孙中山的左膀右臂。1919年,吕复任非常国会议员。[14]1921年10月,吕复意识到陈炯明主张联省自治、反对北伐,与孙中山坚定北伐统一全中国的主张冲突渐趋激烈,因此离开广州,赴中国大学从事教育工作。从陈炯明兵变炮响那一刻起,吕复便决心以教育救国。他在中国大学继续教授社会学原理并任教务主任,“回忆民国十年,不佞旅居羊城,密察粤难将作,浩然北归,讲学都门,还我初服”。[15]

1922年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吕复担任预算委员会委员,与李大钊等中国共产党骨干分子一起,为国共两党前期合作做了大量积极工作,协助孙中山先生对党进行全面改组,实现国共合作,[16]为国共两党第一次合作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同时也作为一名研究宪法的学者,身体力行地践行了具体立法工作。当时民国国会第二次恢复,吕复继续任众议院议员。他本人工作勤勉,“受职以来尽瘁于制宪之事”,[17]但议会本身常常因议员缺席达不到法定人数而流会,整体亦面临名存实亡的困境。为此,吕复在1923年3月17日的会议上发言称,“宪法会议常致流会,实为不妥,应请发特别通知警告诸人”。同月22日,吕复和李载庚等13人联合提出修正案,要求修改宪法会议规则,对议员请假和缺席作更加严格的规定。因彼时议会制度腐化,贿选情况严重,不少议员难免把这项工作当作政治任务,吕复正是当时议会中少有的清流。1923年,直系军阀曹锟野心膨胀,企图篡位总统,又恐众议员不肯归附,遂以每张选票5000元暗中贿赂。吕复对如此公然违背宪法精神的做法感到非常愤慨,严厉拒贿,且不参加选举,在全国引起极大反响,被称为“飞砚台议员”。[18]只是仅他一人的力量实在微不足道,曹锟仍贿选成功,同年取代黎元洪担任总统。[19]吕复便被迫前往上海暂住,以避开议会相左势力的攻击。等局势稍稳后,他才于1925年到北京继续在原中国大学任教,同时兼任教务主任。[20]

在离开广州后的数十年里,吕复曾任教于多个高校。1927至1936年间,吕复担任燕京大学政教系教授,讲授中国法制史、比较宪法等课程;同时还应河北省政府的聘请,任河北省县长考试委员长,先后为河北省录选240余人。1928年,吕复曾在辅仁大学临时担任过授课教授。在这段时期,吕复也曾任清华大学导师。他一直潜心研究欧美和日本的宪法制度理论,并从各方面反思、探索中国自身问题的解决之道,不断赋予比较宪法概念以新的内涵;重视宪法文本,将宪法文本作为宪法研究的首要对象。1933年,吕复出版《比较宪法论》一书,便主张比较宪法研究应以文本为依归,称“本书虽取比较体裁,但以中华民国十二年月日宣布之宪法为准求有所归结”;全书重视宪法理论的本土化,反映其身兼有西方先进思想和中国传统乡土理念,影响了中国一代的宪法学者。同年,国民党立法院再聘他任宪法起草委员会顾问。[21]1935年,吕复在燕京大学授课满七年,按该校规定休假一年,便兼任河北省定县实验县县长,将定县治理成当时有名的模范县;翌年改任河北省立法商学院院长。他后来多次放弃在北京从政的机会,仍回到家乡服务群众。

吕复一直渴望中国法制建设后继有人。在多年的教育生涯中,他的足迹遍布全国南北各大院校,既有担任高校行政职务的经验,也有丰富的一线教学科研经历,为国家培养了大量的法学人才,正可谓桃李满天下。后人可从吕复在混乱时局里的种种事例中,见到一名宪法学者、教育工作者所应具备的刚正不阿之品质、智识深远的法学素养,其将法学理念积极投入实践应用的务实理念亦十分可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