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不知货车载客属违法,借钱买车辛苦赚钱一场空
案例背景
汪洋是赵屯的村民,汪洋的母亲早年得病去世,父亲带着他和哥哥一起生活。哥哥患有先天性精神疾病,需要人看护,而父亲每天外出打工,为了照顾哥哥,汪洋小学毕业以后便辍学在家照顾哥哥。父亲年纪越来越大,身体又不好,汪洋便代替父亲外出打工,由父亲在家照顾哥哥。由于在外挣钱辛苦,又不能很好地照顾父亲和哥哥,汪洋后来决定买辆农用机动三轮车在村里载客。经四处借钱,汪洋总算凑足了钱,购买了一辆农用机动三轮车。
汪洋买回车以后,自己给车斗加了个棚,并且在里面放了两条凳子。此后,每天白天汪洋都去附近的建材厂招揽生意,早晚则接送本村在镇里上学的学生。这样,汪洋每天晚上可以早点回去照顾父亲和哥哥,生活也不至于太辛苦。可是,某日早上,汪洋像往常一样拉着学生前往镇上的学校上学,半路上遇到了交警,交警告知汪洋货运车辆是禁止载客的,遂将汪洋的三轮车扣下并对其进行罚款。汪洋觉得自己特别委屈,他自己没坑没骗、凭力气吃饭,为什么自己的车就不能载客呢?交警耐心劝导汪洋,告诉他这是法律规定的,并且和他讲述了货车载客的危害,况且汪洋载的还是一群孩子,交警又向汪洋举了许多因货车拉客造成悲剧的案例。就这样,由于不知道货车载客是违法的,汪洋借钱买的农用机动三轮车被扣,辛辛苦苦赚钱最后却一场空。
律师分析
本案是关于货车载客的问题。由于目前我国普及法制服务还不够完善,普法工作落实得还不够深入,许多违法现象都是公民因不知法而犯法。货车载客现象在我国经常发生,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本案中汪洋的经历就是由于不知货车载客违法而遭受交警处罚的典型例证。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货运机动车即用于载货、运送货物的车辆,本案中汪洋购买的农用机动三轮车则属于货运机动车。根据本条法律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所以汪洋的农用机动三轮车也是不能载客的。而汪洋为了挣钱,自己通过给车斗加棚子、安置凳子等方法改良货车,进而用该货车接送学生,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同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本案中,虽然汪洋自己做了一个棚子,但不能称之为“车厢”,况且,汪洋所载的是学生,而非“临时作业人员”。
站在法律的角度来看,法律必须保障每个人的利益,任意放宽对载客车辆的规格要求必然会威胁到乘客安全,这是与法律宗旨相违背的。理性分析之余,我们不免对汪洋受处罚一事产生些许同情之感,毕竟这是一个学识技能有限、背负家庭责任的普通农民不得已而作出的职业选择。但究其根本原因,还要归因于汪洋对法律知识的一无所知。如果汪洋在改装农用车辆,承接客车业务的时候,能够多了解这方面的法律法规,那么悲剧就能够避免。汪洋因为不懂法,致使自己通过借钱购买的车被扣罚,辛辛苦苦赚钱最终一无所得,更给原本艰难的生活雪上加霜。
温馨提示
法律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但是法律决不允许以牺牲他人的生命安全利益来换取经济利益。当前,尽管政府相关部门对客运,尤其是校车运输等领域给予了高度重视,但载客货车交通事故仍时有发生,基于其简陋的乘客防护设施,乘客损伤结果一般都较为严重,一起起事故的悲惨的画面难以抹去。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民众,切勿利用货车等法律明令禁止的车辆经营载客业务,出行人亦应以珍视生命的态度,主动拒绝货车等违规车辆提供的载客服务,共同营造安全的出行环境。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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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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