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1.股东执意抽回自己的出资,不容分说起纠纷
案例背景
刘某工作多年,积攒了一些资金。如今物价飞涨,钱闲着就在贬值,所以刘某准备用这些钱拿来投资获利。多方打听之后,刘某结识了几个准备一起投资开公司的朋友,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投资20万元,每年按比例收取红利,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本来事情是很顺利的,每年收取红利加上工作收入,刘某过得还算滋润,但命运的安排往往让人难以预料。刘某的妻子得了疾病,急需要一大笔钱做手术,这时刘某决定撤回有限公司的投资,这样家庭生活也不至于太过紧张。这个想法其实他早就有了,但以往顾忌面子难以开口。因为公司开办以后,本来按照预期的想法,公司越是发展,刘某每年的红利就越多,谁料这几年经济形势并不理想,公司经营发展比较困难,反而导致刘某每年分得的红利越来越少。刘某对每年拿到渐少的红利不仅心有怨言,甚至怀疑是公司其他几位负责经营管理的股东趁他不参与公司管理,故意合伙侵吞他的利益。
刘某立即回到公司,商量撤回出资事宜。岂料公司其他股东却一致表示,股东出资没有正当理由不可以自由抽回,刘某不能撤回他的20万元。这回刘某坚决不同意,如果不能拿回自己的钱,不仅是自己心中的坎过不去,更重要的是妻子做手术还等着用钱呢,他万万没想到拿回投资会受到阻碍,刘某心中实在是难受得厉害。这钱拖一天妻子的病就拖一天,医院收到钱才能安排手术,而刘某又不懂法,不知道该怎样抽回自己当初出资的钱,刘某心想如果钱抽不回来就只能卖房了。难道刘某真的不能拿回出资吗?奋斗多年的钱财不受自己控制了?
律师分析
本案是股东撤回出资的问题。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要想撤回出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撤回出资。包括对内转让、对外转让以及其他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转让方式。首先来说,股权转让是一种民事行为,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所以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之间或者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对内转让股权的行为一般不会破坏有限公司内部和平,只要股东之间达成协议,就可以进行转让;而对外转让就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因为随意向外出售股权可能导致公司之间股东变动较大,而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优点就是出资的股东之间有共同的目的,内部比较和谐,股权随意出售可能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进而影响公司的运营、发展。
通过解散公司诉讼撤回投资并退出公司。这种情况有许多限制,公司不是随意解散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解散公司诉讼是为了保护受害股东的合法权益,在穷尽所有方法仍不能解决之时,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总的来说,刘某只能是通过股权转让拿回自己的出资。刘某向公司要求退还出资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不合理的。股东出资之后,投资的钱就变成了公司的钱,公司是单独的法人,注册的时候就通过投资确定了他的责任能力,就是所谓的还债的能力。股东撤回出资后,公司的还债能力就变差了,对社会其他企业是不公平的。而且,撤回出资对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刘某的出资是不可以自由抽回的,如果想要拿回出资,只能通过股权转让来实现。
温馨提示
投资公司一定要搞清楚,投资某有限公司后,就相当于用出资向公司购买了股权,而股权的价值是在随时变动的,所以想要向公司抽回当初的投资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法的。如果不清楚这点,导致自己理财方面的失误,该用钱时无钱可用,就像案例中的李某一样,妻子卧病在床等待手术,却无法及时拿回钱财,那才真是得不偿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