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不知的1388个法律常识:实用问答版(增订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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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自由与名誉保护

警察抓错人,放了就完事了吗?

答: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对于因警察错抓人而给受害人家人及其本人造成生活上的影响以及人身、财产上的损害,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并赔偿损失。

身体受到伤害后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明确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当公民人身受到伤害时,不仅可以请求财产损失方面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也可同时提出,法律对于受到人身伤害的公民给予了充分的保护。

如何认定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1条也规定:“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应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根据上述规定,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果我们的肖像权被他人侵犯,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人死之后,肖像权也一并消失了吗?

答:死者虽然不享有肖像权,但死者的肖像是受法律保护的。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拥有、使用及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肖像权作为一种人身权,与公民的人身紧密相连,公民死亡后,因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便不可能再成为人身权的权利主体。但在一定情况下,死者的人身权利与其尚生存亲属的人格利益和尊严存在联系。因此,公民死亡后,其人身利益仍受法律保护,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都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人身利益。

半张脸也有肖像权吗?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是指自然人的外部形象通过一定的形式在客观上再现所形成的作品。如果半张脸能够反映某人的面部特征,即一般人都能认出是谁,尽管是半张脸,仍然是肖像的再现,因此具有肖像权。侵犯了肖像权,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公益团体也有肖像权吗?

答: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肖像享有的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也就是说只有自然人才享有基于肖像而产生的各项权利。所以,作为公益团体不具备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也就不具有肖像权。

他人冒用你的姓名怎么办?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也就是说任何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姓名的行为,都构成对公民姓名权的侵害。他人冒用你的姓名,就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身份证被他人骗去办理信用卡,可以要求加害人赔偿吗?

答:姓名是公民个人区别于其他人的特殊符号,是一个人的自身标志,受到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所谓假冒他人姓名是指恶意冒充他人进行有害于他人和社会利益的行为。身份证被他人骗去办理信用卡,是其姓名权被侵犯的表现。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其他损失。

店名与人名一样有权利吗?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的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姓名是自然人区别于他人的文字符号,名称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区别于其他个人和组织的文字符号。因此,店名也是一种权利。

个人名誉受损时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由此可见,个人名誉受损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消除不良影响,同时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死者享有名誉权吗?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里所说民事权利也包括公民的名誉权,公民死亡之后,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也就不再享有名誉权。但是,侵害死者名誉权往往直接影响到死者近亲属的名誉和其他利益,所以保护死者名誉的实质作用在于保护其近亲属的利益。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在自然人死亡后,如有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导致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并由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死者名誉受到侵害该如何维护?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据此,作为死者的近亲属,在死者名誉被损害时,有权向法院起诉,追究损害行为人的责任。

被人在网上发帖诋毁,可以要求赔偿吗?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所谓诽谤,就是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从而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在网上发帖诋毁他人,已经构成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还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宣扬他人性无能,是否侵犯隐私权?

答:隐私是公民生活中最为隐秘的地方,是当事人不愿意告诉别人或者不愿意公开的个人信息。而性生活是个人私事中最为核心的部分,是公民最大的隐私。宣扬他人性无能,从而使得周围的人都知道了某人性无能的事实,给某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已构成对某人隐私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用望远镜窥探别人家的活动构成侵权吗?

答: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隐私受到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用望远镜窥探别人家的活动,构成了对他人全家隐私权的侵犯,属于违法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窥视活动、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妻子偷拍丈夫与情人在一起的照片是否侵犯隐私权?

答: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其前提是该隐私内容应当是合法的。因为我国法律只保护合法利益,并不保护非法利益。因此,如果某一个内容或情况虽然为他人个人所有,并不愿他人知晓,但其实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则并不能构成法律中所保护的隐私,所有人也不能主张隐私权。如某人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是对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的背弃。那么,其配偶跟踪其及其情妇,并偷拍他们的行为属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不构成对他们隐私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