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主文确定原则
裁判文书的主文即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认定的事实和引用的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实体性的处理决定。判决主文是法院裁判的具体内容,是整个裁判的落脚点和文书最重要的核心内容。法官能否依法、正确、合理地表述判决主文,既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又直接决定着整个判决书和法官办案的质量,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裁判书主文是裁判的具体内容,是整个裁判的落脚点和最重要的部分。遵循的原则和满足的要求主要是:简要、明确、穷尽、用词规范、给付裁判的可执行性和不超诉讼请求范围等。具体包括:
一是裁判主文的行文须尽可能简短又能便于理解,除非出于技术上的考虑不可避免时才允许将裁判理由和事实引入裁判主文,否则,不应当在主文中赘上冗长的计算方法、具体赔偿项目或属于判决理由的内容,造成判决主文内容不凸显和不明了的效果。
二是主文语意必须明确,明确指的是裁判书主文应当严谨准确,便于当事人、其他读者和执行法官立即领会和准确执行。虽然读者可以通过证据分析、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等领会和把握裁判结果,但主文是裁判具有决定性和执行性的部分,对其表述的严谨性和准确性的要求是非常高的。
只有判决主文可以作为执行依据,判决理由不能成为执行依据。因为判决主文是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是法院就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所作的叙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的内容。法院强制执行只能依据生效判决的主文,而“本院认为”部分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三是判尽。判尽指的是裁判主文对当事人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要在全部审理完结的基础上全部作出裁决,包括起诉时一并提出的多个诉讼请求和在期限届满前陆续提出的多个诉讼请求,不能有遗漏。这个要求是“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和“不告不理,告则必理”原则的应有之意,法官可以支持也可以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全部支持也可以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但绝对不能置之不理。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在判决给付的数额少于请求数额时,裁判主文仅写明判决给付的数额,对其差额部分不予表述,也有少数判决书对没有支持的部分诉讼请求在主文中不予表述。
四是可执行。可执行性在给付裁判的主文表述里是绝对必要和非常重要的。无论是当事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还是执行机构强制执行,对所要执行的内容都能够从主文表述的字面上非常直接地理解和准确地把握。因此要求给付裁判的主文必须明确写明执行的具体内容,法官在判决前必须清楚执行应该如何进行,并选择适当的行文方式以便当事人或执行法官能够正确无误地执行给付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