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事裁判文书的结构
民事裁判文书的结构是构成裁判文书的基本框架,有着严格稳定的规范要求。人民法院要制作高度程式化、规范化的裁判文书,必须遵循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诉讼法所制定的规范样式谋篇布局。但是,在基本格式上遵守规范样式,并不是说在具体表述上一定要完全照搬样式列举的范例。而是在按民事裁判文书基本格式规范的前提下,在各个自然段落内,对具体内容的表述,根据案件的特点和审判的需要以及具体文种的不同具体对待,并按照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有所增减。所以,要提高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水平,需要从民事裁判文书的结构方面多加考虑,努力使各个部分的构成更加科学、完整、规范,更加有利于操作。
一、民事裁判文书结构的组成部分
民事裁判文书的结构由首部、正文(包括事实和证据、理由、主文)和尾部三大部分组成。写好各个部分特定事项的内容,不但能反映出程序上的合法性,而且对案件的正确处理起着重要作用。
(一)首部
首部是民事裁判文书的开头部分,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案号、诉讼参与人及其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的由来、审判组织和审理过程等,以体现审判程序的合法性。首部的这些内容是法院对审判案件程序合法性事实的叙述和确认。因此,在具体内容上,应当写明足以证明程序合法的事实。比如,有一份民事判决书在交代案件由来时写道:“本院于二〇〇〇年七月十九日作出(× ×××)×经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原审被告×××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效为两年。从这段文字中可见,该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法院再审的合法性没有体现出来,原因是没有写明原审何时生效。因此在制作民事裁判文书时,要充分重视程序问题在裁判文书首部制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正文
正文是民事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书面记载,是民事裁判文书的核心部分,是民事裁判文书的结构主体,正文包括事实与证据、理由与适用法律和民事案件的处理结论。从正文的这些内容看,正文是在首部对有关事项进行说明的基础上,从程序审查转人实体审查,反映了首部与正文之间先程序、后实体的诉讼逻辑关系。正文部分要写好,事实证据是基础,理由是关键,结论为全文之归宿。有时候,我们说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但这种简化仅限于事实证据和裁判理由中的有关内容,对首部、主文和尾部的规范化结构不得简化。
(三)尾部
尾部是民事裁判文书的结束部分。需要依次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的权利、方法、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合议庭成员署名、裁判日期、书记员署名、用印等内容。尾部是一个诉讼程序终结的标志,是正文的逻辑归宿,体现了裁判文书的完整性。一般而言,首部与尾部,占据裁判文书的两头,两者具有前呼后应的关系。制作裁判文书的主体,在首部开门见山,把掌握裁判文书的主体资格亮相于抬头,在尾部则以加盖法院公章表明对裁判承担责任,也表明具有法律效力。裁判文书首部字号所反映的案件在审判管理中的类别和级别,与尾部告知的裁判效力对应。
二、民事裁判文书结构的特点
各类民事裁判文书因其作用和针对性互有差异,在篇章结构方面也各有特色。如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与民事调解书在结构上既有不同之处,也有共同的特点。
(一)结构完整,条理清楚
结构完整是指首尾圆合,线索连贯,过渡照应,没有主旨隐晦、缺头少尾、残缺不全的弊端;条理清楚是指通篇文书脉络明晰、排列有序、前后层次联系紧密,安排得当,没有颠三倒四、顾此失彼、松懈零乱的问题。为了保证表述内容的合法、有效、完整,民事裁判文书对篇章结构的完整性和条理性要求很高。如对一名被告和性质单一的民事案件事实的叙述,要严格按照时间顺序进行书写。此外,不同的民事裁判文书都具有其特定的结构要素及排列序次,每一结构成分又包括特定事项,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不能遗漏或错位。
(二)结构严谨,详略得当
文书中应避免出现不妥的章节和语词,要求结构严谨,每一词语、章节在整个文书中准确妥帖、各得其所,还应克服片面强调内容,简要而盲目从简的倾向,做到凡应详尽说明的内容不能苟简,而要在言简意赅上下功夫。比如,有一份再审民事判决书,只写申诉人“不服原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没有具体翔实的申诉理由,根本无法反映判决是否合法合理,接着判决书又在不陈述经查实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写道:“本案原查明事实有误”,并作出相应改判。这种判决可能是正确的,但陈述过于简单,难以使人信服,“略”过了头,将原判决错误在何处、改判依据等都省去了。
(三)结构稳定,不易变更
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裁判文书的制作逐渐形成了一套严格而特殊的程式,不允许随意变更、自由创造,如稍有差池,便会影响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同时,对标题、案号、日期等细小项目,也要严格按照特定规格书写,不能疏忽。如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文字一致,但有两个例外:一是在基层人民法院名称前应冠以省、市、自治区名称,以便人们了解该法院属于哪一行政区域。只是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可直接按院印冠名。二是涉外案件应在法院名称前冠以国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裁判文书结构的程式稳定,不容更易还反映在每种文书的某内容要素往往要用大致固定的词语或句式表述,如简易程序案件,法官是“独任审判”而不是“独任审理”。又如“案件审理终结”,不能用“完结”“了结”“完毕”等词语去更换。再如判决理由与判决主文之间必须用“判决如下:”的固定词语来过渡。
三、民事裁判文书结构制作的基本要求
民事裁判文书的结构应当有固定的模式,但在具体撰写时要因案而异,故在制作时,应把握以下基本要求:
(一)能够准确反映诉讼案件的客观规律及其内在联系
裁判文书是诉讼活动的客观反映,所以,民事裁判文书结构要准确反映这一活动的客观规律及其内在联系。具体来说,就是要客观反映庭审的整个过程和评议的实质内容。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各类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正确掌握、全面理解法律的前提下,通过查明案件事实,分析内在联系,运用写作方法,决定裁判文书结构的安排。
(二)必须服从并服务于表达文书主旨的需要
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主旨是一篇裁判文书的灵魂、统帅,因此,哪些内容为主,哪些内容为次;哪些内容先写,哪些内容后写;哪些内容概括叙述,哪些内容具体叙述;哪些地方叙述,哪些地方议论;怎样安排层次和段落;怎样开头和结尾;怎样过渡和照应等,都要根据主旨来定。只有紧紧围绕文书的主旨安排结构,民事裁判文书才会整体统一,条理井然。
(三)需要适应不同文种的特点和要求
虽然民事裁判文书结构相对固定,但在行文上还有章法多样的特点。另外,因为案件内容的不同或法律事务的差异,以及文书种类的不同,民事裁判文书在结构上也会呈现出各自不同的个性,故裁判文书的种类与结构有密切的关系。在安排结构时,一定要从所写内容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使用恰当的结构形式,以适应和符合不同文种的特点和要求。
(四)重视段落在文书结构中的重要作用
段落是裁判文书中的基本构成单位,通常以“换行”“空格”为形式标志。民事裁判文书通过段落划分,既可以表现作者思维发展的步骤,又能使阅读者认识文书的层次结构和理解文书的内容。一般而言,文书层次是从内容上划分,段落则侧重于文字表达的需要。在民事裁判文书中,划分段落要做到单一性、完整性和连贯性的统一。単一性是指每段只说一个中心意思;完整性是指要将这一意思说通彻,说完全;连贯性是指本段与上段或下段之间具有内在联系,使每一段落成为全篇文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五)应该掌握过渡照应的技巧
过渡,是指文书中各段落、各层次间的连接和转换,是使文书前后贯通一致,衔接自然,形成有机整体的重要手段。在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中、在写作内容的转换或者表达方式、表现手法发生变动时均需要过渡。过渡通常用“过渡句”、“过渡词语”或过渡段来表示。如在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正文部分的事实、理由、结论的衔接之处就有较为固定的过渡文字。在交代了上诉人、被上诉人的意见后,用“经审理查明”过渡到二审查明的事实;事实叙述清楚后,用“本院认为”过渡到阐述判决理由;紧接着用“判决如下”过渡到处理结论。
(六)必须严格叙述的先后顺序
凡有主动与被动关系的,主动的表述在前,被动的表述在后。如在民事裁判文书中,原告、上诉人在前,被告、被上诉人在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更后。凡与诉讼主体有依存关系的,诉讼主体表述在前,依存于诉讼主体的表述在后。如当事人在前,其代理人或辦护人在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