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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裁判文书制作原则
第一节 依法制作原则
尊重客观实际,必须依法制作是制作裁判文书的前提和基础。尊重客观实际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尊重案情的客观实际,不夸大,不缩小,更不能歪曲案情的事实;二是要如实地反映诉讼程序。有的书记员对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情节、对庭审时违法的程序,如诱供、指名问供等,不在庭审笔录中作真实全面地反映,裁判文书中也隐去不写;或庭审时没有被告人最后陈述,又在笔录中添加上,以求合法化;或伪造裁判文书,这都是不尊重客观实际的违法的行为。必须依法制作也有两项要求。一要依照实体法律的规定制作裁判文书。如果制作者对实体法律的理解和运用错误,就会导致裁判文书的内容不合法律要求,把本是抢夺犯罪行为的事实与抢劫罪的法律规定对应起来,或把本是重伤害的犯罪事实与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规定对照起来,进行分析与说理。因此,依照实体法规定制作裁判文书,是保证裁判文书内容准确性的必要条件之一。二是要依照程序法的规定制作裁判文书。
有的程序法中对文书的制作内容作了原则的规定,比如《民事诉讼法》第152条就是为民事判决书的基本内容而设置的:“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类似这样的规定在诉讼法中还有不少,足见裁判文书与诉讼法之间的关系是非常特殊且极为密切的,也进一步证明“必须依法制作”在裁判文书制作要求中的重要地位。
裁判文书制作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讯问笔录必须由被讯问人、讯问人、记录人签字后才能成为一份有效的裁判文书,这些法律手续的履行成为一些裁判文书的必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