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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授权不明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
现实困惑
张某与李某因房产纠纷闹到了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败诉,张某不服要提起上诉,就委托了律师秦某,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写明了“全权代理”的字样,秦某以诉讼代理人的名义写了上诉状递交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查后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二审法院为什么对上诉不予受理?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都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即委托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具体列明这些授权,仅有“全权代理”字样,不能视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在一般授权的情况下,诉讼代理人仅享有纯程序性质的权利,如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如果当事人需要代理人实施与某些实体权益相关的诉讼行为,则必须在一般授权的基础上进行特别授权,这些与实体相关的诉讼行为就是如上提到的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本案中张某对秦某的授权仅有“全权代理”字样,应该视为一般授权,不能视为特别授权,因此秦某无权代为上诉,所以二审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特别提醒
在委托律师代理案件时,仅有“全权代理”字样,不能视为对受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在约定代理权限的时候,应该在授权委托书上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