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学习读本(全国“七五”普法学习读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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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审理与执行

169.哪些案件必须公开审理?哪些案件不得公开审理?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也应该公开宣判。但是对于合议庭的审议过程,不管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是不公开的。

170.被告人因病住院,无法出庭,法院是否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开庭时,审判长应当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到庭。同时,被告人享有的很多诉讼权利,比如申请回避的权利、参与法庭调查的权利、法庭辩论的权利以及最后陈述的权利,都需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行使。如果法院在被告人因病住院不能出庭的情况下作出了缺席判决,等于剥夺了被告人许多法定的权利,不利于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所以在被告人因病住院的情况下,法院是不能作出缺席判决的。

171.被害人对于一审结果不服,可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答: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被害人对于审判结果不服的情形。对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作出了相关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由此可见,被害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不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其正确的做法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要求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72.一个案件上诉至上一级法院以后,上一级法院对于该案件可以作出哪些判决?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由此可见,上一级法院,即二审法院在处理上诉案件时,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

173.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可以加重其刑罚吗?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该法条阐述了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要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如何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呢?简而言之,就是对于一审判决,被害人和检察院都没有提起自诉或抗诉,而只有被告人认为该判决对自己不公,判刑过重而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在审理该上诉案件时,就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原处罚。举例来说,如果一审法院判了被告10年有期徒刑,被告认为该处罚过重而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二审法院所作的二审判决不能多于10年。值得注意的是,在被告人认为量刑过重而上诉,而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而抗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可以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而可以直接根据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对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如果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较轻的,可以加重刑罚,比如可以将10年改为15年。

174.对死刑犯可以“游街示众”吗?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由此可见,在法治社会中,执行死刑是不能示众的,当然更不能“游街示众”。

175.什么是监外执行?哪些人适用监外执行?

答:监外执行,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因身体有病等不适合在监狱或者其他关押场所执行的罪犯,经过法定的程序,采用暂不关押而在监外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方法。

经过一定时间,如果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已不存在,而且刑期还没有执行完毕,或者符合取消监外执行的条件时,执行机关仍然要将其收监执行。对于监外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