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学习读本(全国“七五”普法学习读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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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理与判决

199.在行政诉讼期间内,会被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行政行为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据此,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行政行为会被法院裁定停止执行,如果当事人对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一次复议。

200.行政诉讼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吗?

答: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也可以申请先予执行,而且当事人不服先予执行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01.作为被告的该行政机关的代表人不出庭,能够缺席判决吗?

答: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的代表人不出庭的,会面临缺席判决。

202.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有必须先行解决的民事争议的,该怎么办?

答: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由此可见,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而如果存在必须先行解决的民事争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待民事争议解决以后再恢复行政诉讼。

203.法院会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况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204.作为行政机关的被告败诉后,仍然执行已经败诉的行政行为合法吗?

答: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又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来一样的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

205.哪些行政行为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由法院直接判决确认其违法?

答: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据此,出现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行政行为虽然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但法院也会作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

206.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不具有主体资格的,该行政行为会被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吗?

答:无效行政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了的行政行为但由于重大、明显违法而不具有公定力,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因此,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没有相应的行政主体资格,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207.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审期限是多长?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吗?

答: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08.行政诉讼的二审的审理应如何进行?

答: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也就是说,行政诉讼的二审审理方式可以分为两种:

第一,书面审理。所谓书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不需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只根据上诉状、原审案卷材料和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就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审理方式。二审的书面审理适用于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经过一审法院报送的案卷材料、上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再传唤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调查核实,只通过书面审理后,即可作出裁判。

第二,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与一审相同。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或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

209.行政案件需要上诉的,上诉的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行政案件当事人的上诉期限因判决和裁定不同而不同。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的上诉期限为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210.当事人如果申请行政官司再审的,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由此可见,只要当事人申请行政官司再审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即可启动再审程序。

211.当事人提出申请再审的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向谁提出?

答: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由此可见,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当事人的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212.行政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吗?

答: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见,行政诉讼案件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但是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除外。

213.行政诉讼案件可否调解?

答: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由此可见,除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外,其他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