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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照片洗印被弄丢,受害人能否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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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1年12月26日是25岁女孩翠华举行婚礼的日子。在这一人生重要时刻,翠华和新郎张生以及自己的亲朋好友,特别是与平时很少见面、特意从外地赶回来参加她婚礼的同学,拍了不少合影。幸福而美好的一瞬都留在了4个胶卷里。

12月29日,翠华迫不及待地到小区的“靓影人像”摄影工作室冲扩了4个胶卷,交纳了72元的冲扩费。当时该工作室也出具了取照片的凭据,凭据上说2012年1月6日中午可以取照片。但6号那天,当翠华兴冲冲地来到该工作室取照片时,却被对方告知4个胶卷均已丢失。

自己在喜庆的日子里所留下的倩影永远不再有了,而这一切都是该摄影室的过错,翠华要求该工作室赔偿她8个胶卷,并鉴于被告的过错给她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而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费8000元。该工作室同意赔偿胶卷和冲扩费,但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本案中,翠华能否要求“靓影人像”摄影工作室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一般认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应当是一种具有公认的或者是一个通情达理的一般人所能够预见的、具有精神价值、一经损毁或灭失就不可挽回的、与特定的人格相联系的特定有形实体物。如不可恢复的纪念照、结婚录像、祖传物品等。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对特定自然人往往具有特别的意义,这些物品受到损害,如果不给予赔偿往往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难以平息一方当事人的愤怒。因此,法律允许该类纠纷中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一个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是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对精神痛苦客观上不能作出数理评价,而且精神痛苦的个案也有差别,赔偿数额只能在个案当中斟酌确定。

本案中,翠华的婚礼照是其婚礼上美好瞬间的记忆,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由于“靓影人像”摄影工作室的过错致使胶卷丢失,给翠华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因此,参照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翠华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给您提个醒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