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就是这么回事儿:一看就懂的法律常识(案例应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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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管理不当造成他人受伤,受害人能否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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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先生家住9楼,一天傍晚,因有急事下楼,电梯停留在5楼时,张先生就迫不及待把电梯门给推开了,一脚踩空,跌落在停在5楼的电梯厢的顶部,后来被邻居发现,撬开电梯门将张先生救出送往医院急救。住院期间花去5万多元。后来经过专家鉴定,该楼电梯长期缺乏维护和保养,造成9楼电梯门机械锁钩磨损,产生机械故障,使机械锁不能起到可靠的保护作用。据此,张先生认为,小区物业对该楼电梯缺乏维护和保养,造成电梯门机械锁故障,以致自己都可以用外力扳开电梯门,小区物业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小区物业则认为,是张先生自己强行推开电梯门,其摔伤是他自己造成的,物业也只是在管理上存在过失,承担的只是次要责任,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后来双方因为责任担负的比例问题诉至法院。

本案中,小区物业对电梯管理不当,张先生又强行打开电梯门,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如何分担?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侵权中“混合过错”的责任分担问题。在“混合过错”中,一般采用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标准来衡量过错程度的大小。比较过错的构成要件包括:受害人有过失;受害人的过失行为助成了损害的扩大;加害人的责任以及受害人的过错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实行过失相抵的目的在于使加害人与受害人公平负担损害,司法实践中还有赖于法官综合各种因素,充分利用自由裁量权。《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区物业没有严格执行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中有关电梯安全使用、安全管理、检查等制度的规定,物业有过错。物业作为张先生家所在大楼管理人,负有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义务,其却未能依法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以及必要的维修,才造成了损害,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张先生自己由于没有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在明知有危险的情况下,仍扳开电梯层门入内,导致人身伤害,也存在过错,并且其过错行为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物业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张先生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和过失性,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故根据双方过错的程度来决定各自承担责任的范围。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3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6条第1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26条 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给您提个醒

在“混合过错”中,一般采用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标准来衡量过错程度的大小。我国法律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