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所买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案例
马某(男)与肖某(女)相识,2007年8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生有一女。马某是一个棉纺有限公司营销部的职员,常常出差,每月回家一两次,有时候数月回家一次,对此,妻子十分不满。但马某又不肯放弃自己的工作,为此事夫妻二人常常发生争执,夫妻关系淡化,最终双方协议离婚。双方协议:女儿随肖某生活,马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夫妻共同财产平分,双方所住房屋归妻子所有,肖某给马某一定数额的补偿款。此外,马某在与肖某结婚前,用个人存款还买了一套房子。马某认为这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肖某却说二人既是夫妻,不管什么时候买的楼房,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争执不下,马某遂诉至人民法院。
请问,该套房屋的性质该如何认定?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夫妻财产归属的认定问题。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特有财产外,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所得的所有财产,典型的如夫妻双方的工资。夫妻个人财产,也称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依法专属于夫或者妻个人所有的财产,用以满足夫妻在婚姻生活中的个人需要,典型的如妻子的贴身首饰等专用生活品。
《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夫妻个人的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财产。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婚姻法》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丈夫马某婚前所购的房屋是其婚前财产。对此套房子的归属问题其与妻子肖某也没有作特别的约定,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故肖某无权分割,法院应当支持马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9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7条 婚后由一方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0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给您提个醒
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应当分清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