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空气污染超标的商品房可以要求退房——冯某霞、张某峰与北京某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律师提示
如建筑房屋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则有可能造成商品房有毒有害气体超标。商品房室内环境空气污染,对居住人可能造成身体及精神上的损害。购房人可选择要求商品房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案件简介[14]
2001年3月底,原告冯某霞、张某峰在北京市海淀区与被告北京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诉争房屋,并于2001年4月9日一次性付清了房屋总价款1070459元。2001年9月底原告办理了入住手续,入住诉争房屋后发现房屋内有刺鼻的气味。2002年8月,原告委托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对该房屋进行了氨气浓度测试,测试报告显示,该房屋内的氨气浓度超过国家有关标准90倍。
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房款1070459元及利息90079.13元,双倍订金4万元等并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被告北京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答辩称:对原被告签订合同及缴纳房款等事实予以认可。称其开发的房屋已经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并不认同“氨气浓度超过国家有关标准90倍”的检测报告。
审判过程中,双方又共同选定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室内环境检测中心对本案诉争房屋内的氨气浓度进行重新检测。经重新检测的报告结果显示:依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15]对诉争房屋室内氨气浓度进行检测。经检测,氨气浓度值高于标准值,不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规定。
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经检测,房屋内的氨气浓度值明显高于国家标准值,原告居住后必将会影响其身心健康。判决解除原被告商品房的买卖合同,被告开发商返还原告购房款1070459元,并从2001年4月10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给付时止。返还物业管理费、水电储备金等业主已缴费用及赔偿印花税损失费535元,检测费840元。驳回原告要求返还双倍订金4万元及赔偿其经济损失4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室内有害气体超标购房人是否有权依照购房合同向开发商索赔或解除合同。
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规定住宅商品房氨的含量每立方米应当小于或等于0.2毫克。诉争房屋氨的含量高于这个标准,存在室内环境污染。
对于商品房室内有毒气体污染案件中开发商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诉争房屋存在室内有毒气体污染,在房地产开发商采取相应措施后室内有毒气体仍然超标或者室内气体污染仍无法解决的,购房人所购买的商品房达不到居住条件,购房人有权要求退房。即与房地产开发商解除房屋购销合同。本案中人民法院以室内有毒气体不达标,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相应的损失。笔者认为是公平和合理的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