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是在征收范围确定之后新建的,会多得补偿款吗?
因城市发展的需要,某市决定扩大城区绿化面积,在道路两旁除了种植花草以外,还要种植一些树木,在道路两旁形成小树林,因而需要征收公路两旁的部分房屋。王某的房屋被列在征收的范围内。王某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款,在自家院子里又盖了三间房子,但并不想真正居住或使用这三间房。于是王某在盖房时偷工减料,最大限度减少盖房所需的费用,最后盖成了三间“危房”。王某为自己的“机智”而洋洋得意,就等着政府发补偿款时赚一笔。请问,王某的做法有意义吗?房屋是在征收范围确定之后新建的,对补偿款有影响吗?
王某的做法是没有意义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王某新建房屋是不会多得补偿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且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也就是说,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之后,征收部门会将被拆迁范围等事项告知相关部门,被拆迁人如果想新建、扩建、改建都是没有意义的,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就会暂停为拆迁范围的被拆迁户们办理这些手续。没有合法手续,自然也就不会增加其扩建房屋的拆迁补偿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为多获补偿款而突击新建或者扩建等行为,是对资源的浪费,因此不得增加被征收人的补偿款数额。如果将其纳入补偿范围,会造成对该行为的鼓励,增加征收成本,对征收工作的进行是不利的,对其他被征收人也是不公平的。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违规新建、扩建、改建或改变房屋用途的部分,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