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召开房屋征收听证会?
某市环境优美,有著名的旅游景点。由于优越的自然环境,该市成为旅游城市,旅游收入成为该市的主要经济支柱。为了发挥天然形成的优势,该市决定改善基础设施,进一步净化生活环境,吸引更多的游客,创造更大的经济利益。改善基础设施是为了公共利益,但在具体落实时又涉及部分房屋的征收问题,影响了部分居民的利益。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妥善处理房屋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以及纠纷,该市政府决定召开房屋征收听证会,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那么,听证会在何时何地、如何举行呢?到底应该如何召开房屋征收的听证会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没有对召开房屋征收听证会的具体程序规则进行详细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听证会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人民政府于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告,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群众;
(2)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被征收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房屋征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3)举行听证,提交证据、理由;
(4)有关政府部门陈述意见;
(5)听证代表发表意见;被征收人提出事实与理由,并进行陈述和申辩;
(6)最后陈述,各方发表陈述观点及补充意见;
(7)听证笔录: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笔录,记录听证申请工作人员、被征收人、其他代表、有关政府部门的意见、陈述、质证、申辩等内容。
此外,《行政处罚法》中也有关于听证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决定前,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会进行听证。《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都是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对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方式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虽然有关房屋征收的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房屋征收听证会及其程序,但政府也应按照法定程序召开听证会,可以参照上述法律的规定举行听证。这有利于被征收人做好听证前的准备,提出有效的证据与理由等,切实保障听证的有效性,协调好被征收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关系。此外,听证还体现了政府决策的透明性、公开性,对保障政府决策的合理性有重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