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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12年4月5日 法〔2012〕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为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