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联规定:注释应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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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占 有

第十九章 占 有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有权占有】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释

所谓恶意占有,指明知或者因重大过失不知自己为无权占有而仍然进行的占有。是否为恶意占有,依占有人取得占有时的具体情况而进行判断。取得时为善意,而后得知自己为无权占有的,自其知道之时起,变为恶意占有人。

第二百四十三条 【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注释

无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对于权利人都负有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之后,善意占有人对于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要求权利人返还,而恶意占有人无此项请求权。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物毁损、灭失】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注释

毁损行为使得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降低;而所谓灭失,指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对于占有人来说,不复存在,这包括物的实体消灭和丧失下落,或者被第三人善意取得而不能返还。

善意占有人只有因物的毁损、灭失而受有利益时,才对物的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受有利益,则不必赔偿。所谓因物的毁损、灭失而受有利益,指占有人所受积极利益,如当物的毁损灭失由第三人造成时,占有人取得的赔偿金或者替代物;而消极利益,指占有人因物的毁损灭失而减少支出的费用,则不在此列。对于恶意占有人,无论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可归责于恶意占有人自身,对于物的权利人,其都应负担赔偿全部损失的责任。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保护】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