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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1 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性质,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地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被征收后,需要安置的人员,可以采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其他单位安置或不需统一安置的方式处理。对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和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不由被安置人员直接领取,而是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安置单位。对于不需统一安置的,方可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支付保险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中也明确规定了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家庭承包方只有在放弃统一安置时,其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方能予以支持。(参见“某家庭承包经营户与某村民小组征地安置补助费用分配纠纷上诉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渝三中民终字第367号)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29日,法释〔2005〕6号) 第1条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2001年7月9日,法研〔2001〕51号)]同样,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2001年12月31日,法研〔2001〕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