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可以向法院提请离婚吗?
案例实录
甲与乙在2000年外出打工时认识,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在一起生活。在日常生活中,两人一直以夫妻名义参与社交生活,周围邻居甚至亲朋好友都以为两人已经结婚。一年后,他们生下了儿子。为了照顾儿子,乙不再外出打工。甲在工作期间认识了丙,两人很快建立了感情,并领取了结婚证。乙知道后,以甲犯了重婚罪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法院会受理吗?
律师分析
同居生子与事实婚姻并不是同一个概念,甲乙两人的这种没有经过婚姻登记就在一起生活的同居关系,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通常定义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中,男女已经具备了婚姻关系存续的实质要件,只是缺少了形式要件。发生纠纷时,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认定是有区别的。从1994年2月1日起,没有进行登记而同居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故本案中,对于乙的诉讼请求,法院将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温馨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是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要求离婚的问题的具体规定。由此可见,1994年2 月1日公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一个分界点,即该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其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必补办结婚登记;该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的,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即按同居关系处理。简言之,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生活,即使具备法定结婚要件而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仍按同居关系处理,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提醒同居中的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要件后,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