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顾问:案例精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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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丈夫与小三同居,妻子可以要求离婚吗?

情景再现

朱某在甲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因为朱某长得很漂亮,追求她的人很多。与朱某同在一个写字楼的乙公司的销售经理吴某也是朱某的追求者,吴某比朱某大七岁,成熟、风趣,而且收入非常高,朱某经过认真考虑开始与吴某交往,不久之后二人就领取了结婚证,办了结婚典礼。婚后,朱某和吴某相敬如宾,恩爱有加,尤其是在朱某怀孕后,吴某对朱某更加细心体贴,而且吴某让朱某辞职在家安心养胎。后朱某生下一个男孩,为了能够更好地照顾孩子,朱某做起了全职太太,一心一意在家照顾儿子。

几年后,吴某因业绩突出被提拔为公司销售副总,应酬也比之前多了起来,经常很晚回家,有时甚至晚上都不回家。朱某一开始并未放在心上,以为吴某确实是工作比较忙。有一天,朱某带着儿子逛街时,在街上遇到了以前关系很好的同事蒋某,她与朱某聊天时含蓄地提醒朱某好好看紧吴某。朱某回家后前思后想,觉得吴某肯定有事瞒着自己,于是开始细心观察吴某。后朱某发现吴某在家从来不开手机,还在吴某的钥匙串上发现了一把防盗门钥匙。朱某告诉吴某自己要带着孩子回娘家住几天,随后就离开了家。朱某将孩子放到娘家后,就回到吴某上班的地方等待吴某下班。朱某看到吴某下班后开车离开写字楼,就打车跟在吴某的后面,最后吴某将车开进了某花园小区,朱某下车后就跟门卫打听吴某的情况,门卫说吴某和妻子一起住在该小区。朱某听说后非常气愤,来到吴某在该小区的房屋楼下等待,不久就看到一个年轻漂亮的姑娘挽着吴某的胳膊走出来,二人有说有笑,非常亲密。朱某哭着回了娘家,朱某告诉自己的母亲,吴某有小三了,还在一起住了很久了,自己要跟吴某离婚。那么,朱某能因为丈夫与小三同居就要求离婚吗?

律师指点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有着法定的必要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分析、判断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表明夫妻感情不和的事由,其中规定了“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在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严重伤害夫妻之间的感情,因此法律将此条作为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吴某在与朱某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其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朱某可以和吴某协议离婚,如果双方不能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朱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吴某离婚。不仅如此,朱某还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吴某因与小三同居赔偿自己的损失。如果朱某以吴某有小三的理由离婚的话,必须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比如吴某和朱某在一起的照片、视频,其邻居或是门卫关于二人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证言等,但是此证据在举证上存在很大困难,因此证据并不好采集。而且在实践中,即便夫妻中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人民法院还是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准则。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