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当事人不服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能否提出上诉?
情景再现
小倩自小就生活在河北省某村,由于就读的高中学校距离其所在村庄较远,需要骑自行车上学,出于安全因素的考虑,小倩父亲找到了同村的小刘,希望作为同校学生的小刘能和小倩搭伴上学,小刘当即答应了此事。一段时间后,两个情窦初开的小青年不知不觉地产生了情愫,二人利用一同骑行的机会谈起了恋爱。后来,小刘更是每天骑车载着小倩上学,二人行为颇为密切,情投意合。时间久了,双方家长也有了顺水推舟的意图。高中毕业不久,二人便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过上了平淡却幸福的生活。然而,好景不长,婚后三年里小倩都没有怀孕的迹象,急于抱孙子的老刘夫妇总是在小两口面前唠叨不停,希望小两口尽早生个大胖小子。这让小刘觉得很心烦,一气之下,他向工作单位提交了辞职申请表,只身去南方打工。
刚到江苏的那段日子,小刘处处碰壁,还好有个叫晶晶的当地女孩帮衬着他,使他渡过了难关。晶晶并不知道小刘是已婚之人,小刘也丝毫不回避晶晶对他的好,小刘更是直言要追求晶晶,面对帅气又上进的小刘,已到谈婚论嫁年龄的晶晶接受了小刘的追求。此后,除了少有的几次探亲假,小刘基本都陪在晶晶身边。一年后,被蒙在鼓里的晶晶提出了结婚的要求,为了稳住晶晶,小刘只好瞒着妻子小倩在河北老家通过关系开出了一份未婚证明,并于2015年4月在晶晶的家乡江苏办理了结婚登记,小刘还给晶晶置办了一处婚房,二人从此过上了甜蜜的生活。纸毕竟包不住火,很快,小倩发现了小刘的重婚行为。2015年6月,小倩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小刘与晶晶的婚姻关系无效,法院依法支持了小倩的诉讼请求。晶晶觉得自己与小刘办理了婚姻登记,是合法夫妻,觉得很委屈,想要上诉。那么,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当事人能否上诉?
律师指点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不仅违背道德,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一夫一妻制向来是我国婚姻法律中遵循的原则,违背这一原则所缔结的婚姻则是无效的,不被法律保护的。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重婚就是其中法定情形的一项。小刘与晶晶重婚不仅侵犯了他们个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小刘与小倩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给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的小倩造成了伤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为法律所不容。小倩作为受害人依法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案例中法院也依法支持了小倩的诉讼请求。
对于不服宣告婚姻无效判决的当事人晶晶,其能否上诉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作出了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因此,对于不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是一审终审的,当事人即便不服,也是不能提起上诉的,这是为了充分保护婚姻关系中受损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关系的稳定和法律的严肃性。
此外,重婚还损害了负责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的公信力,对国家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损害,重婚者依法还应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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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划生育。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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