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婚后发现配偶患有性病的,可以以此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吗?
情景再现
王艳艳是一个大龄女青年,年过三十的她经人介绍认识了开出租车的李军。李军大艳艳一岁,人看上去老实厚道,因此深得艳艳父母的喜欢。在父母和亲朋好友的劝说下,艳艳答应了她和李军的婚事。婚后,李军每天都加班很晚才回家,而且到家后倒头便睡,连衣服都不脱,根本没有一点想和艳艳亲近的意思。即使艳艳有时主动向李军示好,李军也以工作太累为由拒绝了艳艳。艳艳为此感到十分纳闷。
一次在收拾屋子时,艳艳意外地发现了一张医院开出的化验单。艳艳懂得不多,但她清楚地看到李军的名字和“梅毒”这两个字。艳艳大惊失色,当即拿着化验单找到了李军,追问事由。无奈下,李军承认自己有性病,但自己正在积极地接受治疗,不碰艳艳也是怕害了艳艳。李军请求艳艳原谅自己,并等待自己痊愈后和艳艳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这件事像个晴天霹雳,艳艳的心里是七上八下。她知道首先李军是个好人,不然自己说不定早就染上了梅毒,可是话又说回来,这种病很难治愈,两人在一起日子久了,就怕……艳艳几经考虑最后还是决定和李军离婚,但李军坚决不同意,他声称自己是真爱艳艳的,请艳艳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切都会好起来的,而且自己婚后并没有什么过错,如果艳艳非要离婚,那么家里所有的财产艳艳一律不能带走,包括艳艳的陪嫁。艳艳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宣判,因李军婚前患有性病,婚后并未治愈,李军和艳艳的婚姻是无效婚姻。艳艳终于拿回了本来属于自己的东西,并且离开了李军。
律师指点
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这三种疾病。该法第三十八条对这三种疾病的范围作了限定:(1)指定传染病,是指我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的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第十条的规定,此类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之规定可推知,关于有生理缺陷(即无性行为能力)能否结婚,我国实行愿者不禁的原则,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无性行为能力,但愿意与之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不“干涉”。但如果婚前不知,婚后发现“上当”可以以此为由起诉离婚。
法律上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疾病传染给他人或遗传给下一代,影响人口素质。李军在和艳艳结婚之前就患有梅毒,并且婚后尚未治愈。按照我国《婚姻法》及《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梅毒是性病的一种,属于法律指定的传染病,患有此病的人未经治愈禁止结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案中艳艳和李军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法院宣告此次婚姻无效是正确的。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