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离婚时一方可否因在照顾老人方面尽了较多义务而要求另一方予以补偿?
情景再现
王振龙和肖华是一对十几年的老夫妻。王振龙在一家国企当中层管理者,肖华则是市医院的一名护士,二人有一个女儿,生活过得简单幸福。然而2010年的一场车祸改变了这个家庭的命运。2010年底,王振龙的父母从老家赶来过年,因为雾霾太大,在高速路上出了车祸,王振龙的父亲当场死亡,母亲经抢救虽然无生命危险,却成了植物人。这场车祸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了重大的打击。夫妻二人像是一夜间老了十几岁,懂事的女儿也学会了自己照顾自己,不给爸妈添麻烦。办完父亲的丧事后,全家面临的是谁来照顾母亲的现实问题。王振龙的收入较妻子来说好一些,且多年来也一直是由肖华照顾家里的饮食起居,考虑到经济等多方面的原因,二人商议决定肖华辞去工作照顾婆婆和女儿。为了让丈夫安心工作,肖华辞去工作后一心照顾婆婆,安排一家人的生活,十分辛苦,有时可能忽略了对丈夫的关心。肖华每天都盼望婆婆能早日醒来,一家人又能幸福地生活在一起。可惜天不遂人愿,五年后,婆婆还是去世了。
婆婆的去世让大家都很伤心,但同时也终于松了一口气。几年的高压生活让肖华一时缓不过来,对丈夫和女儿的关心也越来越少。没想到几个月后,丈夫提出了离婚,理由是二人的感情已经破裂。肖华非常难过,但也表示同意。财产分割时肖华要求丈夫对其多年来对家庭的付出予以补偿。肖华的要求是否合理,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指点
肖华的要求虽然合理,但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由此可见,只有在夫妻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双方在离婚时,一方对家庭尽了较多义务的才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如果不存在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形,则不存在补偿的问题。本案中,肖华为了照顾婆婆辞掉了自己的工作,为这个家庭尽了较多的义务,但她与丈夫没有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所以在离婚时自然就不能要求对方给予补偿。
从道德层面讲,我们认为丈夫王振华应对妻子多年来的付出有所表示,但从法律层面讲,肖华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他们离婚时,财产应按照协议或者法律的规定正常分割,肖华不可以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