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领域法律纠纷实战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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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情介绍

W建设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金为6000000元,其承建本案工程时的资质等级是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5倍的建筑面积6000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的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可承担单位工程造价600000元及以下的建筑室内、室外装修装饰工程的施工。

2004年9月8日,L物业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W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W建设公司承建L物业公司位于XX市的某商业广场商住楼A、B、C区基础以上土建工程,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完成桩工程验收,交出施工场地后计算11个月完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总建筑面积为60052.4平方米,工程预算总价为16924912.54元,最后以双方认可的XXX区审价中心审核的造价为准,并按双方认可的计费程序乘以93%结算。

2004年10月9日,W建设公司挂靠的C公司向L物业公司递交《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次日,C公司桩基础施工队作为移交方,与接收方即W建设公司签订《桩基础工程移交确认书》,确认某工程A、B、C三区的桩基础移交时间统一定为2004年10月10日,以此作为计算施工工期的依据。当日,W建设公司即进场施工。

2004年11月1日,相关人员对某商业广场的设计图纸进行会审。2004年12月10日,XX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出具某商业广场商住楼的基桩钻芯法试验检测报告,桩基础检测验收完成。

2005年8月25日,W建设公司与L物业公司在某商业广场售楼部召开工程项目会议。W建设公司在会上认为W建设公司已投入400名工人施工,但因L物业公司拖欠工程进度款约1700000元,影响工人工资的发放和材料的采购,造成施工进度缓慢。L物业公司则认为W建设公司的施工进度太慢,今后工程款的支付须根据施工进度分期灵活支付,并承诺当日支付300000元,一周后支付1000000元。当日,L物业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300000元给W建设公司,同年9月2日L物业公司支付500000元。

2005年9月15日,W建设公司与L物业公司双方签署《后期工程进度保证书》,2005年12月8日,W建设公司完成了施工计划中其承诺的第2项工程进度,并于同月10日向L物业公司申请3天内支付工程进度款1000000元。2005年12月25日,W建设公司向L物业公司发出《收取进度款保证书》,要求L物业公司在3天内支付进度款1000000元,W建设公司在收取工程款前保证工程在2006年1月16日前完工初检,如未能按期完工每延期一天罚款三万元。L物业公司于2005年12月27日支付1000000元。

2006年1月15日,W建设公司向L物业公司及监理单位发出《中间交接验收报验单》,表明其公司已全部完成工程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内容,申请2006年1月16日对工程进行验收。次日,W建设公司与监理单位签署《某商业广场工程中间交接验收纪要》,该纪要列出了工程存在的十项质量问题,并要求W建设公司在七天内处理完成。2006年1月17日,L物业公司与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例行检查,并列出22项未完善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落实执行,早日再组织一次复查,合格后再报初检。W建设公司没有在所列问题上签章确认。

2006年1月19日,W建设公司向L物业公司发出《增加工程款申请书》,请求L物业公司支付增加工程款1625040.70元。

2006年1月27日,L物业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800000元。综上,L物业公司在W建设公司承建工程过程中以转账或代付材料款的方式共向W建设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2500000元。在本案诉讼过程中,L物业公司又向W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1379599元。L物业公司已付工程款合共为13879599元。

2006年4月22日,W建设公司通过C公司向L物业公司送达A、B、C区工程验收资料。4月28日,W建设公司通知L物业公司翻修的工程项目已经完成。同年7月7日,L物业公司与C公司会同设计单位、监督单位、监理单位等对W建设公司承建的某商业广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2006年7月28日,L物业公司向W建设公司提出《关于伸缩缝渗沥青、漏水的现状及处理意见》,建议W建设公司处理伸缩缝漏水问题。同年8月21日,W建设公司与L物业公司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现场召开关于竣工后存在的收尾工程问题会议,达成共识。

2006年8月1日,L物业公司向W建设公司寄出《施工方W建设公司项目部翻修项目内容及人工材料费确认书》,请W建设公司确认翻修工程款含税价为561958.48元。W建设公司在庭审认为签名不是其签名,但没有申请笔迹鉴定,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

W建设公司为承建本案工程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88100元。L物业公司对此予以确认,但认为该税款应由W建设公司自行负担。

2007年1月5日,W建设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W建设公司在起诉后的2007年2月12日,向L物业公司邮寄送达《某商业广场商住楼A、B、C区工程结算书》。

在原审诉讼过程中,L物业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对本案的德保商业广场商住楼A、B、C区工程造价进行审核鉴定。原审法院于2007年6月26日委托G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案工程造价进行审核鉴定。2007年10月24日,G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核定报告书》。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多次质证,G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4日向原审法院发出《关于补充A房地产有限公司商住楼工程结算的函》,确定以2008年9月22日的修改稿为准。该修改稿审定某商业广场商住楼工程总建筑面积为60852.6平方米,总造价为19560246.12元,其中增加工程1369994.18元,减少工程为402547.20元。

2007年12月7日,W建设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为现名称,其资质等级也经省建设厅核准变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