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领域法律纠纷实战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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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双方意见

1.W建筑公司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案工程造价的定案依据。本案应根据W建筑公司的要求,按2010年《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标准对已施工的XX市B公司办公配套大楼、办公配套大楼挡土墙工程按实际施工图纸和变更图纸据实结算。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但是投标的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按照“最低价中标”等违规投标形式,以低于建设成本的工程项目标底订立的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无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事实上,涉案合同是邓某与B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萧某事先洽谈好,萧某口头承诺邓某,B公司以后尚有很多工程做,作B公司广汽丰田4S店这一工程就当是打广告,先挤进来再说,不要计较得失。邓某为了后续工程,不惜低于成本价投标,本应2200多万元的工程,邓某仅以1700万元签约。(2012)云城法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第22页载明:“斜坡工程仅以预算83.33%造价结算”,该事实即可证明上述主张的事实。国家税务局的文件已明确,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利润为10%,因此,在3年前企业所得税收取33%,交税务局3.3%,近几年国家降低所得税率带征为25%,收取施工企业所得税为2.5%,因此以预算造价83.33%结算可定性为严重低于成本价,因而无效,须重新鉴定。因此,涉案工程低于成本价的预算中标不仅无效,且应根据W建筑公司一审诉求重新鉴定,据实结算。

2.B公司认为:W建筑公司提出按2010年《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广东省建筑与装假工程综合定额(2010)标准》对案涉工程进行计价结算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1)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见表示,且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的结算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不论合同是否有效,仍按原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2)W建筑公司认为案涉合同工程约定价格低于成本价,但却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应承担对其主张举证不能的责任。W建筑公司以此否定双方合同议定价格为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