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操作指引与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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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间借贷法律适用

民间借贷法律,是指当事人发生民间借贷关系以及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所应遵守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法律适用对民间借贷非常重要,事关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权利义务如何确认等重大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

民间借贷所涉及的资本绝大多数是个人自有的闲散资金和企业自有的富余资金,当事人对这些自有资金享有自主利用的权利,所以,国家许可其有更多的自由调剂来平衡社会融资需求,法律也给民间借贷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当前,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之中,我们在这里将其集中起来进行阐述。

1.《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是我国一部基本法,对民事行为作了全面的规范。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之一,所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如《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代理、民事责任等都适用于民间借贷,但直接规定民间借贷行为的只有第九十条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因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款合同都以借贷金钱为标的,且都以还本付息为权利义务内容,两者在本质上有着共性,所以《合同法》第十二章将这两种合同一起规定在“借款合同”之中,但民间借款的当事人、借贷方式、利率等又不同于银行贷款,《合同法》第十二章有关规定又将两者区别开来。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适用《合同法》第十二章有关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两者可以通用的条款。如《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这是关于借款合同的概念的规定。当确定民间借款合同的概念时,加上“民间”两字就能区别于银行借款合同的概念,即民间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是只能适用于银行贷款的条款。如《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这是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不适用于民间借贷。

三是只适用于民间借贷的条款。如《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规定,不适用银行贷款,因为金融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

在实践中,民间借贷当事人在适用《合同法》第十二章有关规定时,不能将只适用于金融借款合同的规定误用于民间借款合同,也不能将只适用于民间借款合同的规定误用于金融借款合同,在适用通用条款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把握,以防适用法律不当带来法律风险。

3.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1年颁布过《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本书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实施20多年后进行了修订,于2015年8月6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书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后废止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对社会具有普遍影响力,是我国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和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重要依据,对促进民间借贷合法化,遏制高利贷等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中第121条至第125条的规定,专门解释民间借款问题,但其中大部分内容已为《合同法》所吸收。已被《合同法》所吸收和修订的内容,不再适用该司法解释;未为《合同法》所吸收的规定,也不违背《合同法》立法精神的,仍可为民间借贷所适用。此外,《民法通则意见》上述有关民间借贷规定与《规定》规定不一致的,也于2015年9月1日后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这个司法解释认定了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明确了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并指出企业非法集资和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无效情形。这个解释与《规定》不冲突的内容仍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依据。

此外,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的问题,为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

二、《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适用

《民法通则》主要规范民事法律行为,当我们在处理民间借贷关系中出现的基本民事权利义务问题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主要规范民事合同行为,比《民法通则》具体、明确,且《合同法》是合同关系的专门法,故民间借贷合同的有关问题应当适用《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当《民法通则》、《合同法》有明确规定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比较原则,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解释的,应当同时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解释与《民法通则》、《合同法》不一致的,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是民间借贷的专门解释,对民间借贷具有重大影响,但仅是有关法律的解释和补充。因此,我们在论述民间借贷法律问题时,仍以有关法律规定为主,同时结合《规定》的内容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