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全程必知的200个常识(修订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三、审判组织、诉讼参加人

29.人民法院审理哪些案件适用独任制?

权威解答

独任制,相对于合议制而言,是指由一名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但是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案件除外。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3)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另外,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以案说法

原告杨某与被告翟某是大学同学,2005年年底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11月登记结婚,并举行了结婚仪式,翟某于2006 年12月底出走失踪,经寻找仍无下落,原告杨某于2008年2月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主张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比较简单,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判。2008年6月20日,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问:本案程序上有何不妥之处?

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是错误的。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判,而应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而本案经过了3个月后才审结。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39、17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9、430、4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