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全程必知的200个常识(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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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儿童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谁可以作为当事人起诉、应诉?

权威解答

此问题涉及当事人能力问题。所谓当事人能力,是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这种资格是作为原告、被告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果不具备这种条件,法院就不能对其行使审判权。当事人能力只是一种抽象的能力或资格,具有这种能力或资格的人,并不必然成为当事人,能够实际地成为当事人,还需要在具体案件中通过起诉或被诉来实现。

自然人的当事人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当事人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终于其终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因此,儿童作为自然人,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作为当事人起诉、应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以案说法

周甲(5岁)星期天和祖母李某去公园玩,游戏过程中周甲将项甲(6岁)的双眼划伤致使项甲的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项甲的父亲项乙要求周家赔偿项甲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6万元。周甲的父亲周乙以周甲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赔偿。项家无奈只好诉至法院。原告是项甲和项乙,被告是周甲和周乙。问:本案诉讼参与人地位是否正确?

分析:本案中,项甲和周甲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具有当事人能力这种资格,且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他们是本案的当事人。项乙和周乙,具有当事人能力,也可以作为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因此,本案中,原告是项甲和项乙,被告是周甲和周乙,李某是证人。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4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