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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选举村民委员会有哪些标准?
答:依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选举村委会,要遵循以下标准:
(1)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2)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3)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4)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5)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6)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7)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8)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9)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10)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11)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