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知识学习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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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村民小组会议如何召开,其有权讨论决定哪些事情?

答: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8条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因此,村民小组会议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召开:一是按人数,有2/3以上年满18周岁的本村民小组村民参加;二是按户,有本村民小组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小组会议可以讨论的事情包括:推选村民小组组长;讨论决定关于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及公益事项的办理。

此外,村民小组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因而其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小组组长的主要职责包括:收集本组村民的建议、意见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向本组村民传达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定;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