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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法 律〕
1.《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第13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
第7条 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3.《农业法》(2012年12月28日修订)
第7条 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71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4.《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第12条 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