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债权人转让权利,债务人不知情怎么办?
典型案例
2012年3月8日,赵某向田某借款2万元整,双方约定赵某于2013年3月7日向田某还清借款,不计算利息。后田某于2012年8月5日向刘某借了5万元整,约定2013年3月7日先由赵某向刘某归还2万元,剩下的3万元及利息于2013年7 月8日由田某还清。田某在将对赵某的债权转让给刘某后,由于距离赵某的还款期还很远,便未告知赵某。2013年3月7日,赵某记起其还欠田某2万元钱,便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将2万元打入了田某的账户,田某由于急等钱用,便将这笔钱直接用了。2013年3月20日,刘某向赵某催要债款,赵某表示钱已还给田某。刘某由于联系不上田某,认为是赵某赖账,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还出具了田某手写的债权转让书。
律师说法
本案系因债权转让引起的纠纷。法律关系其实很简单,最初是田某对赵某享有2万元的债权,由于田某的债权转让行为,由刘某对赵某享有2万元的债权。但是由于田某未通知赵某,因而该债权转让行为对赵某不发生效力,且后来赵某按时将钱款还给了田某,此时那2万元的债权人还是刘某,但是债务人则由赵某转为了田某。我国《合同法》对于债权转让作了相关的规定。债权人转让自己的权利给让与人,应当通知债务人。虽然债权转让这个行为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只要原债权人和让与人之间达成合意即可成立,但是如果原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那么这个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是不发生效力的,也就是说,对于债务人而言,其债权人依旧是原债权人,而不是让与人,债务人把债务还给原债权人以后,债务人的义务即算履行完毕,即可脱离该债务。至于原债权人和让与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就与债务人没有关系了。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