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板挂牌操作实务与业务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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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新三板挂牌的准备工作

第一节 申请挂牌新三板的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实践中拟挂牌转让企业历史沿革中曾有国有企业或者国有创投公司投资退出的情形,需要特别关注其投资、退出时是否履行了国有股权投资、退出的法律程序。例如,以下关注点是否存在:

①投资时,是否经有权部门履行了决策程序,是否对拟投资的公司进行过评估、备案,是否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②增资扩股时,是否同比例增资,如未同比例增资,是否履行评估、备案手续。

③国有股退出时是否履行了评估、备案,是否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了交易,是否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如果该拟挂牌股份公司存在以上部分情形,则需要尽早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梳理,协助其补充完善相关法定手续,以免在其设立的历史沿革问题上浪费时间。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将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实践中拟挂牌转让的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多存在股东以无形资产评估出资的情况,中介机构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①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

如果属于股东在公司任职的时候形成的,无论是否以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出资,股东都有可能涉嫌利用公司提供物质或者其他条件完成的该等职务成果(职务发明),该等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应当属于职务成果(职务发明),应当归属于公司。

因为职务成果或者职务发明已经评估、验资并过户至公司,此种情况下,一般的做法是通过减资程序规范,财务上将已经减掉的无形资产做专项处理,并将通过减资置换出来的无形资产无偿赠送给公司使用,但是此种情况下,该等无形资产研发费用不能计提。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地方工商登记部门允许企业通过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处理无形资产出资不规范问题。但是大部分工商登记部门因为没有法律相关规定的原因,拒绝公司通过现金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方案。减资是公司法允许的方案,工商登记部门容易接受,但是不能进行专项减资,即专项减掉无形资产,但是会计师可以在减资的验资报告进行专项说明公司本次减资的标的是无形资产。

②无形资产出资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

有些企业为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始股东与大专院校合作,购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出资至公司,或者股东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后来因为种种原因,虽然评估出资至公司,但是公司后来由于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公司从来没有使用过该等无形资产,则该等行为涉嫌出资不实,需要通过减资程序予以规范。

③无形资产出资是否已经到位

有些企业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至公司,但是后续并未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该等情形一般可根据中介机构的意见在股改前整改规范即可。

有些公司在创业初期存在找中介公司进行代验资的情形,也有一些从事特殊行业的公司,相关法律规定注册资本达到一定的标准才可以从事某些行业或者可以参与某些项目的招投标而找中介公司进行代验资的情形。该等情形涉嫌虚假出资,大部分企业在处理该等问题时,将验资进来的现金很快转给中介公司提供的关联公司,而拟挂牌公司在财务报表上以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处理。该等情况的解决方案,一般是公司股东找到相关代验资的中介,由股东将曾经代验资的款项归还给该中介,并要求中介机构将公司目前挂的应收账款收回。如果拟挂牌公司已经将代验资进来的注册资本通过虚构合同的方式支付出去,或者做坏账消掉,则构成虚假出资。在该等情形下,中介机构需要慎重处理,本着解决问题,规范公司历史上存在的法律瑕疵,在公司没有造成损害社会及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公司应当根据中介机构给出的意见进行补足,具体应当以审计师给出的意见做财务处理。

二、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修订),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实际上指的是两个完整的年度。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公司股改时一般都是以公司净资产进行折股,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股改时,股东出资已经全部缴纳,即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是一致的。因此,公司经审计师审计后的净资产不能低于公司的实收资本,换一种说法就是公司可以亏损,但是不能亏损到审计后的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注册资本),如果审计后的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那只有一种方式就是进行减资,将实收资本减少到低于公司的净资产,当然此种情况减少的注册资本实际是亏损的部分。此种情况可以解决公司股改的问题,但是带来了另外一个问题,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如果企业是因为过去亏损造成的,但是报告期持续盈利,能够解释清楚的,此问题不会对公司挂牌造成实质性障碍。

关于公司应当如何按照净资产折股,除了公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相关法规并没有对净资产折股比例做出规定,一般情况下,折股比例不能低于1∶1,即1元净资产折1股。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出于谨慎的财务处理企业会留一部分净资产进入资本公积,即一般情况下都是按照1元以上的净资产折1股的方式折股的。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二、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1.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2.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三、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的能力。

1.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2.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并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处理情况,说明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

3.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在报告期内的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二、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

(2)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

(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三、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四、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一、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1.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

2.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

3.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二、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

1.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2)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2.公司股票限售安排应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三、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须符合本指引的规定。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企业申请挂牌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在企业改制挂牌工作中,主办券商负责协调、指导企业规范历史遗留问题,帮助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提高治理水平;帮助企业规划战略,设计改制方案,总体把握企业改制是否满足规范性要求,是否达到挂牌的基本条件;在改制挂牌工作中牵头协调企业和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把握时间进度;对拟挂牌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指导企业制作申请挂牌的全套资料;指导企业完成挂牌审核过程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反馈意见的回复工作,指导企业完成股份登记托管、挂牌等事宜。

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所推荐挂牌公司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主办券商对所推荐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是走进公开资本市场的第一步,挂牌之后发行股票融资、发行债券及证券衍生品、做市交易、并购重组等业务将会频繁发生。由于推荐挂牌的主办券商与企业的天然关系,一般能够在后续资本运作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6.本节相关案例

一、北京网动科技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资格存在法律瑕疵

北京网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网动科技,股票代码430224),前身为北京讯网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18日。2012年2月15日,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7月3日以500万注册资本挂牌新三板。公司主要经营计算机软硬件及其他电子产品的设计、组装、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ICP特许经营等。

2009年2月,公司股东马滨与股东李明及北京网动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设立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马滨已具有澳大利亚国籍,但因其对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缺乏了解,因此投资事项未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依据讯网天下设立时的《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备案)审核表》及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公司的性质为内资企业。2012年6月,马滨于讯网天下减资时退出了该公司,马滨以外籍身份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持有讯网天下股权的法律瑕疵因此得到消除。

讯网天下已于2012年9月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该整体变更行为和股份公司设立后的股权结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份公司不存在终止经营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股份公司现有股东已出具承诺函,承诺:本公司前身北京讯网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其股东马滨已取得澳大利亚国籍,马滨以外籍身份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持有讯网天下股权,其股东资格存在法律瑕疵。该问题已因马滨于讯网天下2012年6月减资时退出该公司而得到消除。如政府主管机关因马滨以外籍身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持有有限公司股份的股东资格法律瑕疵对本公司进行处罚,将由公司现有股东最终按现有持股比例承担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该责任为连带责任,无需公司承担任何费用。

马滨在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资格法律瑕疵已因马滨于讯网天下2012年6月减资时退出公司而得到消除。2012年11月1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滨分局出具《证明》:证明公司近两年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查处的记录。马滨在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资格法律瑕疵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信诺达如何在挂牌前解决对主要客户存在销售依赖的问题

北京信诺达泰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信诺达,股票代码430239)成立于2008年10月14日,2012年12月3日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3年7月5日以632万元的注册资本挂牌新三板。公司主要经营技术推广服务,基础、应用软件服务,进出口,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委托加工电子产品兼营业务等。

2011年、2012年公司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占比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00%和93.62%。2012年公司与镇江艾科半导体有限公司合作,销售额达到1093.592309万元,占公司全年收入的79.58%。公司存在对主要客户销售依赖的问题。

公司2011年、2012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10.986641万元、1374.212670万元,2012年收入大幅增加主要原因为与镇江艾科半导体有限公司的业务合同(销售收入1093.592309万元)占公司全年收入比例较高,达79.58%,致使公司当期营业收入出现波动。公司目前的客户数量较少,且未与销售客户签订长期合作协议,若公司与镇江艾科半导体有限公司终止合作关系,公司又无其他大额销售合同弥补未来销售额下滑,公司未来的收入及盈利水平将可能受到较大影响。

2011年、2012年公司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金额占比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00%和93.62%。2011年,公司全部3家客户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54研究所、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科研所和重庆金美通信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前五位大客户为镇江艾科半导体有限公司、山东航天电子技术研究所、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39研究所和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九所。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较高,主要原因在于现阶段公司市场拓展有限,主要客户大都计入上述样本统计。随着公司市场开拓力度的不断加大,上述问题将得到改善。

三、美兰股份使用员工个人账户收取货款该怎么办

美兰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兰股份,股票代码430236),前身是安徽美兰城市照明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8日。2012年11月5日,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13年7月2日挂牌新三板,注册资本1100万元。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生物农药技术、化学农药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农业技术推广;委托生产农药;销售农药(不含危险化学品);现代生态农业的投资与开发。

报告期内,公司的收款方式包括:现金收款、个人卡收款、银行对公账户转账收款和承兑汇票收款。现金收款主要针对一些零散终端客户和一些上门提货的个体经营户,公司现金销售严格按照现金内控制度及相关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制定了完整的销售审批、现金收款、收据开具、发货、现金缴存银行、每日记账、联合对账等一系列内控措施,严格做好财务凭证的确认、入账和财务核算工作,确保财务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防范公司现金销售活动中财务风险的发生,确保现金安全和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个人卡收款主要是方便报告期内受银行营业时间和办理网点等方面的局限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付款。

报告期内美兰股份及其子公司并未将个人银行卡上收取的货款全部转入公司基本户和一般户,存在直接用于公司费用开支或借支给个人的情形,但相关的审批手续完善,支付得到有效控制,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支用的情况;同时用于借出的款项于会计报表日前已归还,不存在公司资产流失及被他人长期占用的情形。为进一步规范收付款管理,公司已于2013年4月24日,将个人卡注销,不再使用个人卡收取货款,所有货款全部打入公司基本户和一般户。因此,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使用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的不规范情形,但使用员工个人账户收取的货款已经如实在公司财务中反映,不存在未计入收入或多计收入的情形。

四、威林科技如何处理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问题

武汉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威林科技,股票代码430241),于1998 年11月23日成立,2012年12月27日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7月2日以3500万元的注册资本挂牌新三板。公司主要经营耐火材料、冶金炉料生产、检测、销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批发兼零售;高炉送风支管、热风管道的制造、销售;冶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耐火材料的技术咨询、服务与转让;建筑工程安装;机电设备安装。

2003年6月4日,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王渝斌增资91.605万元(货币增资86.925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4.68万元),刘忠江增资59.605万元(货币增资47.025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2.58万元),苏伯平增资59.605万元(货币增资47.025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2.5万元),丁岩峰增资59.605万元(货币增资47.025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2.58万元),刘少明增59.605万元(货币增资47.025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2.58万元),新股东王长清货币出资9.975万元,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003年6月23日,湖北大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鄂华会事验字[2003]A第121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进行了审验。转增后,盈余公积为111.377695万元,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符合1993年《公司法》第179条的规定。

有限公司本次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未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转增,其中王渝斌转增比例高于其持股比例,则其他股东的转增比例低于其持股比例。经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本次决定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股东会决议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表决通过,全体股东均在决议上签名确认。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经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有限公司不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是股东意思自治的体现,本次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过程及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纠纷及风险。2003年7月8日,武汉市工商局出具了企业变更通知书,对上述变更予以确认。

五、凯英信业未及时更正报告,主办券商承担相关责任

2014年3月14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公告称,凯英信业(股票代码430032)未及时更正2012年年度报告,且未按规定披露审计差错更正应披露信息。由于信息披露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按照规定出具警示函,并要求凯英信业提交书面承诺。作为主办券商的齐鲁证券也因“未能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被股权系统公司采取了“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条规定:“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凯英信业未及时更正2012年年度报告,且未按规定披露审计差错更正应披露信息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这一规定。

由于公司存在严重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作为主办券商的齐鲁证券并没有认真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因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