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全程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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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四 特许人没有“两店一年”的法律风险

一、风险提示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即我们常说的“两店一年”,这是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准入条件之一。

纵观各国立法,确有类似“两店一年”规定的国家并不多,但从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尚处于初始发展阶段的现状出发,该规定不仅仅是证明企业成熟经营模式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有效减少了不法分子利用商业特许经营模式进行合同欺诈的情况。

“两店一年”是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资质之一。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资质,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两个方面。行政法律责任表现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特许人不具’两店一年’的条件,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的规定。民事法律责任方面,目前司法实务界基本上统一了观点,即认为“两店一年”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特许人不具备这个条件,不会直接导致所签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均超过1年。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不因特许人不具备前述条件而无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在回答“三、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或者没有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其所签订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时也认为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及备案条件的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虽然不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但“两店一年”的条件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具有重大的影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是否拥有“两店一年”属于特许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如果特许人在未达到“两店一年”资质且未予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下仍与被特许人签订合同的,应属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被特许人可依《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解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或者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