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行政权力及其运用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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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征收权

第一节 行政征收的概念

一、行政征收的定义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国家强制的方式,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金钱或实物的行为。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单方具体行政行为,实质在于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它的实施必须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二、行政征收的特征

行政征收具有以特征:

(一)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的结果。行政征收无须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

(二)行政征收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行政征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法定性。

三、行政征收的原则

行政征收遵循以下原则:

(一)法制原则,即法治与公平、公正原则

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为主体本身要合法。就是说,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是合法的行政机关,并且还要有法定的职权。二是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不得法外行政。

(二)效率原则

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征收过程本身的效率,二是征收作用于社会政治经济的效率。公平和效率作为行政征收的原则,应力求兼顾。

(三)费用抵偿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是确定收费总额,目的是费用逾越禁止。即作出的开支应用行政收费来抵消,而不应该使其成为公众整体承担的开支。

(四)对等给付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是在确定相对人具体交费额时应坚持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对于因对公共设施、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引起的收费,必须根据实际对等给付价值予以确定。不得根据“交易价值”、给付受领人的主观价值或其社会关系来量定收费额,收费应尽量与“真正”给付保持对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