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行政权力及其运用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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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征用权

一、行政征用的概念

(一)行政征用的定义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征用的特征

行政征用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行政征用表现为国家对征用物所有权的一种处分,有时则表现为对征用物使用权的一种限制;

2.行政征用是一种国家单方面的强制行为,不依被征用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同意为前提;

3.行政主体征用财物具有有偿性,国家对为公共利益需要转移财产使用权的社会成员进行补偿;

4.行政征用是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的,被征用方是享有合法财产所有权的社会成员,行政征用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财产使用权的转移应当是有期限和按期归还的;

5.行政征用作为一种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征用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征用的原则

行政征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公共利益需要原则

作为剥夺私人财产权的一种公权力行为,行政征用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时才能采取。认定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履行调查及审批程序。

2.公平补偿原则

公平补偿被征用人的损失非常重要。在征用补偿标准方面,当前采用适当补偿原则。

3.事先补偿与事后补偿相结合相统一原则

对于不动产,一般采用事前补偿;对于动产,一般采取事后补偿。

二、行政征用的程序

行政征用的程序目前还不尽完善,没有相应的规定,但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提出征用需求

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在紧急防汛期,根据防汛抗洪形势发展,出现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的情形,责任部门制作征用文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认定和裁决公共利益目的

行政主体对征用请求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作出行政征用的决定。

(三)办理征用手续

向征用单位和个人出具征用文件;紧急情况下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或者人力的,出具收据。

(四)归还征用物或给付补偿金

根据征用文件,应当发放补偿金的,按规定发放征用补偿金;根据行政相对人的征用收据,归还被征用的物品,或者依法给予补偿。行政相对人对补偿不满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水利行政征用事项

(一)权力名称

紧急防汛期,对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的征用。

简称:防汛抗洪紧急征用。

(二)适用范围

紧急防汛期,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在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

(三)征用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水面交通管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四)有关事项

征用时,执行征用任务的工作人员应出具有效的收据(附有必要的清单,并应有被征用人确认证据〈如签名、印章、手印等〉),特别紧急情况下征用手续后补。被征用人可凭此收据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取得补偿。

(五)征用实施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