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适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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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与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转建筑物抵押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对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效力作出了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此外,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对在建项目抵押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履行担保的行为。当建筑物已建成,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在申请首次登记时,一般在建建筑物的抵押登记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合意转为一般的建筑物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