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适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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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撤回登记申请须把握撤回的时间

既然登记申请是申请人依据自主意思而选择的法律行为,自然申请人有权撤回自己的这一申请。不过,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权利要受到登记机构登记行为的限制,只有在登记程序完成之前,申请人才能撤回自己的申请。这是因为,登记完成标志着不动产登记申请已经达到预定目的,其作为一种程序性的行政行为已经正常终结,自然也就不再具有撤回的可能。

登记的行政行为既已做出,此时已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原权利人提出反悔要求撤回,登记机关自不能接受其撤回申请。当然,新的权利人与原权利人达成一致,共同申请撤回登记,重新将权利人变为原权利人也是可以的,不过这时只能作为一个新的登记申请,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撤回登记申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