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这案子一交给朝廷官员们讨论,可就热闹极了。北宋中央官员基本上是读书人出身,朝廷也是读书人的天下。宋朝建立之初,就确定了“崇文抑武”的国策,尊崇文化和士大夫,在官职设置、行政管理等方面向读书人倾斜。而且,宋太祖时期就定下了不杀上书言事者和读书人的“家规”,后代皇帝就是再讨厌某个读书人,碍于祖宗家规,最严重的处罚也只能是“流配三千里”,流放到天涯海角的广东、海南等地了事。这样就形成了整个宋朝士大夫地位崇高、待遇优厚、发展顺利的局面,而且有相当的思考与言论自由的保障,形成了浓厚的参政议政的传统。因此,有的后人把宋朝称为“读书人的天堂”。
具体到司法领域,士大夫的集体讨论作为北宋解决司法难题的一种形式,大家讨论的结果成了北宋立法的一条来源。《宋史·刑法志》记载北宋时期,“天下疑狱,谳有不能决,则下两制与大臣若台谏杂议,视其事之大小,无常法,而有司建请论驳者,亦时有焉”。士大夫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掌握着不小的权力。既然把问题交付集体讨论,就不可能预设讨论的结果,因为每个人的思想是不可控的,讨论的过程是不可控的,结果自然也是不可控的。也许,最终的结果完全超乎统治者的意料。北宋皇帝能够采纳这种形式,体现出了宽广的胸襟、良好的心态。
如今,宋神宗采纳了许遵的请求,把阿云案交付集体讨论。当时,北宋的翰林院里有两位核心人物,一个是司马光,一个是王安石。他们两位都是名噪一时的翰林学士。
司马光是那位小时候“砸缸救人”的神童,长大了又写出《资治通鉴》的大历史学家;王安石是那位排名“唐宋八大家”之首的大文豪,“春风又绿江南岸,明月何时照我还”就是他的作品。司马光比王安石大两岁,也早两年考中进士。他们都出身小官僚家庭,少年时期跟随父亲宦游各地,接触现实,体验民间疾苦;他们都勤奋好学,学问都非常好。同时,司马光和王安石在士大夫生活优裕的北宋时代,都难能可贵地“淡泊名利”。他俩年龄相仿、经历类似、私交非常密切。
但是在政治思想上,司马光和王安石存在重大分歧。司马光为人温良谦恭,书生气比较重,看重价值观和道德观念的作用。王安石做事风格务实强硬,从目的出发寻找方法,看重变革的力量,相信改变能够推动社会的发展。这两个好朋友,就难免在具体问题上得出不同的结论。翰林院乃至其他部门的官员,也纷纷聚拢在司马光和王安石的身边,形成了不同的意见集团。
围绕“要不要判阿云死刑”这个核心问题,司马光和王安石就产生了根本分歧。王安石赞同许遵的判决,认为阿云可以从宽发落;而司马光赞同刑部的意见,认为阿云“谋杀已伤”,要判处绞刑。他们两个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具体问题上:第一,阿云的行为算不算自首;第二,阿云的量刑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还是皇帝的敕书来执行。
司马光认为,谋杀是一个整体的、不可分的行为。阿云起了谋杀的心思,付诸实行,而且造成了受害者伤害,即便事后交代了作案经过也不能算自首。如果阿云的自首能够成立,那么其他凶手谋杀他人,把他人砍成重伤后再到衙门投案,也都能算自首了。甚至,这个凶手不主动到衙门投案,而是被官府抓住了,在官员严刑拷打之前招供,也能够算自首了。如果阿云自首能够成立,那么自首的范畴就太宽泛了,这会放纵许多恶性犯罪行为发生。
同时,司马光紧扣法律条文,指出北宋的律法对于自首者,可以减免他的“所因之罪”。只有拥有“所因之罪”的嫌疑犯,才能适用自首减轻处罚。那么,什么是“所因之罪”呢?比如,一个盗贼入室盗窃被户主发现,双方在争执搏斗过程中,盗贼伤害了户主。这样,盗贼就犯了两条罪:第一条是“入室盗窃”;第二条是“伤害他人”。如果盗贼投案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的是入室盗窃罪。伤害他人的罪,不论自首与否都是要处罚的。入室盗窃就是这个盗贼的“所因之罪”。具体到阿云的案子上,司马光认为谋杀是一个不可分割的行为。“谋”如果和“杀”分开了,是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也就根本算不上犯罪。所以,阿云在整个过程中只犯了一条罪,就是“谋杀”,并没有“所因之罪”。即便认定阿云是自首,也没有“所因之罪”可以减免。以上是司马光的法律观点。
王安石的观点与司马光针锋相对。他认为谋杀是可以分割的行为,“谋”与“杀”是两回事。王安石抓住《宋刑统》中“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的规定,认为三者分别对应预谋杀人、杀人未遂和杀人完成三项独立的犯罪,进而独立出了“谋”、“伤”和“杀”三个罪名。阿云犯了前两项罪名,第一是“谋”,第二是“伤”,她并没有杀人。因此,阿云的自首行为可以成立,“谋”就是她的“所因之罪”,可以减免处罚。阿云真正需要接受惩罚的,只是“伤害他人”这一项罪名。
新党领袖王安石(左)与旧党领袖司马光(右)
同时,王安石指出宋神宗在当年的七月颁布了敕书,说“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也就是说伤人的罪犯只要自首,就可以减刑。皇权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是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既对法律有最终解释权,也对任何案件有最高的裁判权。王安石认为敕书的效力比法律条文要大。阿云案按照七月的这道敕书,符合减罪的条件,阿云可以从轻发落。
然而,司马光等人认为,国家法律是严肃的,应该保持稳定。皇帝可以制定新的法律,修改旧的法律,但是皇帝改变法律也要和大臣们商议。尤其是发布与现有法律条文存在冲突的敕书的时候,更应该征询大臣,甚至是士大夫的意见。如果皇帝任意更改法律,就破坏了法制的严肃性。在这里,司马光虽然没有否定至高无上的皇权,但对皇权干涉司法提出了限制,认为皇权应该咨询士大夫的意见。这也折射出北宋“崇文抑武”传统:优待士大夫政策造成士大夫群体的壮大,士大夫独立意识、权益意识的壮大。历史上把这场有关法律与敕书效力的争论,称为“律敕之争”。
以上就是王安石、司马光及其支持者有关阿云案的争论。单纯从理论角度分析,双方分歧的核心除了“律敕之争”外,就是“谋”与“杀”能否分离。王安石把谋杀罪中的“谋”当作独立的罪名,作为阿云可以减免的“所因之罪”。后来的大多数人认为王安石此举咬文嚼字,有强词夺理的嫌疑。司马光的观点更能站得住脚一些。这是从法理上分析的,但是从法律的社会效应角度分析,王安石则比司马光更胜一筹。
法律制定的目的,不是为了严格执法。任何法律,都有制定的初衷和想达到的目的。刑罚的目的不是惩罚百姓,而是杜绝刑事犯罪。刑罚当中规定自首制度是为了宽宥,不仅仅是为了给犯人悔过自新的机会,还能以此作为榜样,感化其他犯人,消除可能发生的潜在犯罪,防止更严重的危害发生。所以,对于一些情节较轻的犯罪行为,或者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法律都有减免处罚的规定。在王安石等人看来,阿云案就是一件并不严重的犯罪行为,完全可以在法网当中开辟出一个宽宥的空间。朝廷司法,不应该放过任何一个可以宽宥的机会,如此才能感化更多的阿云,避免做出更多的傻事。但是在司马光等人看来,法律是权威的、严肃的,不能随意解释,司法的伸缩性必须控制在严肃的范围内。谋杀是严重犯罪,一切谋杀行为都要严肃处置。阿云的行为和其他谋杀犯并没有本质差别,如果放过了阿云就会导致“开奸凶之路,长贼杀之源”的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就是司马光和王安石的“律法之争”,各有各的立场,各有各的道理。双方阵营各自向皇帝陈述了意见,接下来就要看皇帝宋神宗如何判断取舍了。宋神宗赵顼当时只有20岁,刚刚登基,就遇到了这么棘手的难题,一时间不知道如何处理。于是,御史老爷们就请求再推选官员评议此案。宋神宗就又下诏由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等成立专案组,重新讨论阿云案。吕公著等人重新讨论的结果是支持王安石的意见,也就是减轻阿云的处罚。
宋神宗在吕公著等人的报告上御批了一个字:“可”,他这就算认可了王安石一派人的意见。阿云案发展到这里,看似可以尘埃落定了,但是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
如果你觉得阿云案仅仅是一场法律争论,是有关法律条文的分歧,那么你就把朝堂上的官员们想得太简单了。一场牵涉整个朝堂官员、持续了一年多时间的争论,不管争论的内容是什么,都绝不简单。不是触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深度辩论,就是关系到权力斗争的政治事件。而阿云案,既是有关思想观念的分歧,也触发了北宋即将展开的政治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