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权与法的缠斗
法者,治之端也;权者,政之始也。
治国之道,首在立规矩、定制度。规矩与制度,就是“法”。《礼记》有云:“君子行礼,不求变俗,祭祀之礼,居丧之服,哭泣之位,皆如其国之故,谨修其法而审行之。”君子处事求变通,身处哪个地方就要遵循该处的“法”来规范言行。司马光在《与王介甫书》中谈及:“言利之人,皆攘臂圜视,炫鬻争进,各斗智巧,以变更祖宗旧法。”此处的“祖宗旧法”是彼时变法正反两派争论的焦点,是朝廷的规章制度,是一切规范性的内容。
传统中国之所以能在几千年的历史洪流中保持强大的生命力,就在于其中蕴含稳定的价值体系和制度架构。内含其中的一大遗产,便是权与法的相爱相杀。
权与法在中国传统社会有着特别紧密的联系,又不时爆发矛盾与对抗。
首先,权与法纠缠共存几千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权是法的制定者,皇权是历代制度的最高制定者,君主具有绝对的司法权力。官员是皇权的分沾者,在辖区、辖务内具有不容置疑的司法实权。同时毋庸讳言,传统社会深受“权本位”思想的影响,传统社会的特权文化思想存在于整个社会中,对司法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都有重大的影响。这种权与法的共存,在人心,在微观,藕断丝连难以切割。而在操作层面,权与法同样难舍难分。绝大多数朝代的地方官府并没有职业法官,司法审判工作由行政长官执行;即便有职业法官,也要听从行政长官的指挥。司法与行政未能泾渭分明,自不待言。
法是为了维护立法者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哲学,本意是捍卫权力。严格执法,理论上是为了遏制权力的自我戕害。权力违法违规操作,官吏为非作歹,会威胁统治的稳固,伤害到制度本身。法对权的维护,是两者共存关系最深层的体现。谋反大逆及危害统治的紧急事件,古代官员“便宜”行事,对犯者法外治罪,是允许的,而且是必须的。相反,严格“依法”处置造反谋逆等类似罪犯,反被认为迂腐懦弱,甚至是要受处分的。
其次,权与法冲突不断,你碾压我,我制约你,斗得不亦乐乎。
大体而言,权对法形成碾压态势。西汉张释之铮铮有言:“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此言道尽了独立与公正的司法理想。古代多数权与法的争执,情节相似,核心都能回到此言的立意。遗憾的是,权力的阴云始终笼罩在规章制度之上。这一点在本书的诸多案件中都有体现,比如张蕴古案导出的死刑核奏制度,郭恒案深层埋藏的朱元璋的集权需求,还有严世蕃案中大臣对皇权的投鼠忌器。本书宇文融括户一案中,皇帝绕开正常官制,随意处理政务,视规章制度于无物。官僚集团只能把矛头对准宇文融之流,对皇权的蛮横霸道无可奈何。皇权之外的官员干涉司法、枉法营私之案,更是不胜枚举。从秦汉至隋唐,再到明清,历朝集权程度在曲折中螺旋式上升,“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越来越成为梦想。
最恶劣的是,权力碾压法律,任意解释法律、塑造案情,把案件当作权力斗争的工具。本书中阿云案就是北宋王安石变法的前哨战,对案件的理解、对适用法律的选择成了官员站队的标准;郭恒案则成了朱元璋整肃权力、加强集团的切入点,此集与胡惟庸案、蓝玉案一起构成了明朝初期政治风暴的风眼。
权力掌握者也深受其害。明清时期,所有的案件或纠纷,都是由层级分明的文官集团在处理。他们并非职业法官,加上缺乏监管,法律自由裁量权极大,案件的处理既赋予文官集团巨大的实权,也给他们压上了沉重的包袱。本书中诸多案例,都可以看到大权在握的官员们被制度压得喘不过气来的“影子”。权力越强势,权力使用者的责任和工作量就越大。
法依附于权力而存在,但也对权力有相当的制约。制约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制度设计制约权力胡乱作为。有如前述,对于危害权力的枉法胡为,制度与法都是要限制的,是要纠正的。传统政治制度包含悠久丰富的监察遗产,上级对下级有监察之权,专门的监察机构(譬如台谏系统、巡按制度)不仅察吏,还能谏君。刚正清廉的御史形象往往是民间戏剧中不可或缺的角色,寄托了大家美好的期望。
另一方面来自宏观层面的相互制约。传统社会中的权力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思想观念、宗族、乡绅、宗教、行会等),汲取各种力量维护统治。这是权力干涉一切的例证。然而,借力不是单方向的。本书中的孝子案就提出了为父报仇的难题,一边是法,一边是情,官民都更倾向于情。国人常言“天理人情国法”,情理在国法之前。具体到孝子案,朝廷既然宣扬以孝治天下,遇到孝子杀人,可不就是左右为难了吗?权力既然想借助思想观念、乡绅、宗教等力量,后者也会反作用于权力。还是以传统社会发展成熟的明清时期为例,乡绅阶层协助地方政府治理乡村,沟通官民。可乡绅毕竟不是官员,也要兼顾当地百姓的利益,当地方政府有违法乱纪行为时,乡绅阶层就站到了地方官的对立面。乡间高举的意识形态旗帜、列举的乡规族约,都能成为制约地方官的武器。
这就好比枝繁叶茂的丛林,有参天大树,也有灌木与野草。花草树木共同组成了丛林生态,离开了灌木花草,大树也不能长得高耸入云。权与法的关系,也是如此,共存共生且相互制约。
体系中最活跃的核心要素是人。再崇高的制度设计、再美好的司法理想、再公正的执政举措,离开了执行者的贯彻落实,永远只是虚言与空文。在传统中国,这些执行者是王公大臣、州县下僚,更是幕僚师爷、刀笔小吏。他们的心态与素质,决定了体制的温度与司法的质量。遗憾的是,历朝历代的制度设计不是过分高估官员们的道德素养,就是过分调低了官僚群体的生活待遇,加之集权体制下的责任下压、权力上收,导致官员集团行政难度巨大,动辄获咎受责。明清行政的一大实际是:胥吏差役们掌握实权,他们常年盘踞衙门,无级无品也无俸禄,却精通律例熟悉民情,欺上瞒下,枉法营私。执行者的种种突围之举、谋生之道,冲击着白纸黑字的规章制度,演绎出了光怪陆离的景象。本书对此多有描述,比如驿站案、失印案、德清案等案子当中官吏们的“表演”,很难说谁就是大奸大恶之人,背后总有制度设计与个人实际之间的脱节,有浑浊的大环境导致的随波逐流,阳光一旦照进浑沌,罪责立降。书中的假照案、窃银案,将古代官府实践中的匪夷所思情形放至最大,让后来者在目瞪口呆之余无不感叹体制对人的污染、对真相的扭曲。本书最后一章“滑书吏”,通过当事者的笔记,还原清朝后期吏部书吏弊案,表现清朝“本朝与胥吏共天下”之中的种种伎俩与应对。老百姓对“权与法”关系的感触,就是从这些实况中累积而成的。
执行者的胡作,背离了制度初衷,最终损害的是高度集权的君主制。历代帝王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例,态度鲜明地加以严惩。尤其是本书论及最多的清朝,皇帝对官员枉法、贪腐等案件历来是从严从重从快处理。问题是,即便是在反腐肃贪最为严厉的清朝,贪腐情况非但没有杜绝,反而愈演愈烈。其中根源在于,帝王迷信自身体制,对暴露出来的案件拒不承认是制度性问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皇帝仅仅织密制度的罗网,而不是塑造一支积极正面的官员队伍;不是避重就轻,就是装聋作哑。而要塑造人心,必然要变革体制。
本书的诸多案例,徜徉在衙门、官吏、制度、律令、习俗之间,解析陆续暴露的大小事件,试图触摸历史的深处内涵。局外人说闲话,世上无难事;后来人说闲话,古今无完人。笔者始终认为,只有设身处地、置身历史情境才能对历史多一份理解、多一份感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