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品质的概念
关于积极品质,目前国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公认的定义。积极品质是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在1999年,希尔森等人提出了“积极人格”的概念。2000年塞利格曼提出“积极个人特质”和“积极品德”两个词语。2002年塞利格曼第一次采用“积极品质”这个词语。他认为美德和力量是个体积极品质的核心,具有缓冲器的作用,能成为战胜心理疾病的有力武器。同时,心理学家们也把美德和力量与“积极品质”等同看待。关于力量与美德等积极品质的研究已成为积极心理学研究的最新领域和最新成果。
积极心理学研究主要分为三部分:积极情感体验、积极人格特质和积极社会系统。积极品质主要体现在积极人格和积极体验这两个维度。积极心理学家们认为积极品质既不是归一的,也不是离散的变量,它是由一系列积极特征组成的,是人固有的、实际的、潜在的具有建设性的力量,是人的长处、优点和美德。塞利格曼和彼得森认为积极品质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长处”层次,它是整个人类及其生活的共同属性,具有普遍意义;二是“性格优势”层次,它是通过个体的思想、感情和行为表现出来的一组正向特质,隶属于不同的长处。
在积极品质这个概念的发展过程中,心理学家们从“力量与美德”这两个核心的积极品质的角度进行了大量的分类和测量工作,归纳出人类普遍具有的美德,在此基础上,提出可测量的24种心理优势,以及相对应的智慧与知识、勇气、爱与人性、正义、节制、灵性与超越6类核心美德。人类积极心理品质的概念就是由以上6种人类核心美德组成。积极品质与美德相结合,关注的是个体性格中健康的、向上的品质,体现在价值—行为分类体系中,是个体在成长过程中先天遗传因素与环境相互作用的条件下形成的具有正面意义的、可塑的个性特质。每个人身上都存在着固有的和潜在的积极力量与美德,这些良好品质具有积极力量,如热爱学习、善良、正直、审慎、对世界的好奇心、热情等,所以也成为理论和学术上研究的积极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