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围城内的法律保护
第二篇 关于离婚、再婚、复婚
01 离婚应自由 赠与不撤销
找到我们的是田女士。事情是这样的,田女士和刘先生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之后刘先生展开了对田女士的狂热追求,最终两人走到了一起。在蜜月期,刘先生为了向田女士证明自己的感情,将其婚前所有的一套房屋过户给了田女士。过了一段时间,在刘先生的要求下,田女士出具了一份保证书,保证和刘先生白首不相离,不单方面提出离婚。但是之后的婚姻生活,对田女士来说痛苦异常。刘先生性格暴躁,经常因为小事就和田女士争吵不断。终于在一次争吵过后,刘先生动手打了田女士,由于出手过重,导致田女士的鼻血都被打出来了。田女士回到娘家后,就提出离婚。而刘先生在田女士提出离婚后不久,就将田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自己将房屋过户给田女士的行为。在起诉状中刘先生认为当初自己将房屋过户给田女士是赠与行为,而且这个赠与是附义务的即“白首不相离”,不单方面提出离婚,现在田女士提出了离婚,那么其就有权提出要撤销房屋的赠与。
庭审中,我们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事实上,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人身权利。离婚是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本案中,刘先生不能以赠与妻子田女士房产而剥夺田女士婚姻自由的权利,同时刘先生并无证据证明将房屋过户给田女士为附义务的赠与。目前刘先生已将房屋过户给田女士,即所赠的财产已发生了转移,赠与已完成,不存在撤销赠与的法律依据,所以刘先生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02 登记在岳父母名下的房屋女婿到底有份吗
案情
前段时间,徐老先生和妻子收到了女婿毛先生将他们告上法庭的起诉材料。在诉状中,女婿毛先生称,其是经人介绍与徐老先生的女儿小娟认识的,之后恋爱结婚。在婚前,毛先生和小娟一起在国外生活。婚后,毛先生陆续给徐老先生和妻子汇款上百万元,让岳父母帮自己和小娟在上海购买婚房。于是徐老先生和妻子通过中介与上家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款为150万元,其中60万元通过银行贷款付款,其余房款以现金方式支付。购房后,A处房屋登记在徐老先生夫妇名下。毛先生在外国的生意蒸蒸日上,又陆续给徐老先生夫妇汇款达百万以上,因此徐老先生夫妇提前还清银行贷款。当时毛先生与岳父岳母的关系融洽,认为当时的产权登记只是形式上的,实际上该房屋应为大家庭共有,毛先生和小娟对该房屋也享有权利。现在毛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A处房屋归毛先生、小娟及徐老先生夫妇共同共有。
庭审中,徐老先生夫妇称,他们多年前就有自己的公司,并且公司一直赢利,A处房屋是他们用自己的收入购买的,与毛先生和小娟无关。虽然有收到毛先生的汇款,但是这些钱是帮毛先生购买货物以在国外销售之用,而且他们还曾帮毛先生付过部分货款,毛先生不仅给他们汇过款,也给毛先生的父母汇过款,为此徐老先生夫妇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用于证明自己所述的事实。而且徐老先生夫妇还提出,之所以现在毛先生打官司,是因为毛先生要和自己女儿小娟离婚,想多分财产。
评析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A处房屋登记在徐老先生夫妇名下,因此该房屋应归徐老先生夫妇所有。虽然原告毛先生举证将钱款汇给徐老先生夫妇,但是徐老先生夫妇也举证曾为毛先生购买过货物,以供毛先生在国外销售之用。所以原告毛先生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他和妻子小娟向徐老先生夫妇的汇款是用于购买A处房屋,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更是无法证明A处房屋为毛先生、小娟和徐老先生夫妇共同购房所得。综上所述,原告毛先生要求确认A处房屋归毛先生、小娟和徐老先生夫妇四人共有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结案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原告毛先生的诉讼请求。
03 夫妻未离婚 房屋已过户
案情
朱女士无奈之下将丈夫和女儿告上了法庭。本来朱女士一手将女儿抚养成人,应该说和女儿的关系很好。但是,丈夫和女儿的种种举动让朱女士很寒心。A处房屋是朱女士和丈夫结婚后用积蓄购买的商品房,由于在家时朱女士一直是主内的,所有家里对外的事都是由丈夫处理,当然购房的事全部都是由丈夫操办的。当丈夫拿回登记在他一人名下的房产证时,朱女士曾经提了一下说为什么不写她的名字,丈夫则说写谁的都一样,写了他的名字朱女士还是有份的,如果写朱女士的名字,就要朱女士本人去签字。见丈夫这样说,朱女士也就不再问下去了。本来朱女士和丈夫的感情还不错,但自从丈夫在外面做生意赚了些钱后,对这个家,包括对朱女士的关心就少了,还经常以工作为由,不回家;别人还告诉朱女士说看到她丈夫和别的女人在一起。面对这一切,朱女士为女儿和家选择了忍。虽然丈夫和朱女士的感情有了裂痕,但丈夫和女儿的感情却一直很好。后来女儿结交了一些不好的朋友,在一起就比吃比穿,特别喜欢买名牌。为此,朱女士没少教育女儿,可丈夫却很支持女儿买名牌,说女孩子要富养,经常给女儿钱。前段时间,朱女士又因为买名牌包的事和女儿吵了起来,女儿最后的一句话让朱女士吓了一跳,女儿竟然说:你就不要管我了,你要是再管我、骂我,我就把你赶出这个房子。之后,在朋友的指点下,朱女士查询了所住房屋的产权信息,结果才知道丈夫在几个月前将A处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过户到了女儿名下。于是,朱女士将丈夫和女儿列为被告,要求法院判决丈夫和女儿就A处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将该房屋产权恢复登记在丈夫名下。庭审中,丈夫和女儿均承认,女儿并没支付过房款,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同时丈夫还拿出曾和朱女士一起签订过的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离婚后A处房屋夫妻两人都放弃产权,归女儿所有。但直至起诉,朱女士也没有和丈夫离婚。
评析
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依据《婚姻法》规定,本案中的A处房屋是朱女士与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的,虽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也无法否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因此无法排除朱女士在该房屋中的权利。
而朱女士的丈夫与女儿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将该房屋过户至女儿名下,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处理决定,丈夫应与朱女士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而事实上,丈夫并没有征得朱女士的同意,而是隐瞒朱女士,将该房屋过户至女儿名下,丈夫的行为已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女儿在无实际出资的情况下,通过买卖合同形式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从社会一般观念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看,女儿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对于丈夫提供的离婚协议书,由于至今朱女士与丈夫也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仍为夫妻,财产也未进行分割,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均未得到实际履行,故该房屋仍属于两夫妻的共同财产,法院不能以此离婚协议书来认定朱女士放弃A处房屋的产权。
综上所述,朱女士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结案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朱女士的诉讼请求。
04 丈夫售房给妹妹 妻子起诉确共有
吴先生与杨女士原来是一个公司的同事,在一次公司聚会时,不同部门的两人擦出了火花。由于公司内部不允许员工谈恋爱,因此在瞒着同事恋爱一年后决定结婚前,杨女士从公司辞职。最初的婚姻生活,对杨女士来说是甜蜜幸福的,在两人有了自己的儿子后,三口之家的生活让杨女士更感到了婚姻的美满。吴先生和杨女士婚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由于当时所有的手续都是吴先生办理的,因此产权证上写的是吴先生的名字,由于两人的关系一直都很好,杨女士对此也没有过多的追究。
但是前段时间,杨女士无意间发现,有女人给吴先生发暧昧的短信,虽然吴先生矢口否认,但是杨女士还是很担心。最近,吴先生都早出晚归,在家里待的时间越来越少,对儿子和杨女士的关心也和之前是天壤之别。虽然杨女士没有什么证据证明吴先生出轨,但是心里总是有个心结。特别是吴先生还和杨女士提到想出售房屋的事,让杨女士更是心有不安。当杨女士提出要在产权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时,吴先生坚决不同意,还说这套房屋都是自己打拼挣钱买的,杨女士一直赋闲在家,没出过力。两人为此还吵了一架。之后,无意间,杨女士发现吴先生将这套房屋出售给了妹妹。而吴先生的妹妹对这套房屋的情况是清楚的,还知道他们夫妻俩为产证加名字吵架的事。
我们作为杨女士的代理人,为其撰写了诉状,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后,将吴先生和其妹妹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两人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在该诉请获得法院支持后,我们又将吴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婚后购买的这套房屋为吴先生和杨女士共同共有。庭审中,我们提出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套房屋是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的,虽产权登记在吴先生一人名下,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本案中,吴先生未经妻子杨女士同意,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杨女士有权要求确认这套房屋为两人共有。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这套房屋归吴先生和杨女士共同共有。
05 动迁安置房,我也可以成为产权人
案情
乔女士和丈夫结婚时,她是初婚,而丈夫那时已和前妻离婚多年,子女也都成年了。她和丈夫最初那几年感情是很好的,丈夫对乔女士很关心,小到生活的点点滴滴,都会为她着想,乔女士当时觉得婚姻很幸福。之后,先是乔女士公公婆婆的老房子拆迁,分给乔女士和丈夫一笔钱;后来丈夫承租的公房也拆迁(征收),乔女士和丈夫都是安置对象,两人分到了一套商品房和一定金额的动迁款。这套商品房虽说早已交房,但产权证还没有办下来。因为承租人是丈夫,所以当时产权登记在丈夫名下时,乔女士也没有在意,就由丈夫与房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本来家里条件一般的时候,夫妻俩恩爱有加,可如今拆迁了,不仅有了新房,而且手里有了钱,丈夫慢慢地就变了,先是经常以各种名义晚回家,后来竟然发展到夜不归宿。本来乔女士还相信丈夫的各种说辞,后来邻居说好像看到丈夫和别的女人在一起,乔女士才有所察觉。每每和丈夫就这些事争吵时,丈夫总是说乔女士疑神疑鬼。但乔女士还是有自己的担心,其他不怕,她最担心的就是丈夫背着她把拆迁分的商品房卖了。事实上,前段时间丈夫真是有了售房的举动。于是乔女士将丈夫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拆迁安置的配套商品房归乔女士和丈夫共同所有。
评析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产权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并不必然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且登记权利人可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进行相应交易,而未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难以有效保障。因为作为未登记为权利人的夫或妻一方是有请求确认为共有权利人并办理权利登记的现实需求。本案中,拆迁安置的商品房是乔女士和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两人均为拆迁安置对象,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现在乔女士的丈夫已与房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且他在登记为权利人后可基于产权登记在其一人名下进行交易,这样乔女士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乔女士的要求确认拆迁安置的商品房归两人共同所有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结案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拆迁安置的商品房归乔女士和丈夫共同所有。
06 丈夫让患病弟弟成了共有人,妻子不知情
杨女士没想到和自己结婚已二十年的丈夫,竟然背着自己在家里一套房子的产权证上写了他弟弟的名字。杨女士和丈夫结婚后,发现丈夫其他地方都好,就是有疑心病,总是怀疑别的男人和自己关系暧昧。每次都是杨女士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和他大吵一架,丈夫就好一段时间,过了几个月,他又故态复萌。当然,杨女士也想过离婚,但为了孩子,加上丈夫就这一个毛病,除此以外,对自己是真好。家里的大活小活,丈夫一个人包了,什么事都不用杨女士操心,而杨女士也乐得做甩手掌柜,两人的婚姻生活就这样不好不坏地过着。丈夫是家里的长子,他有一个弟弟患有精神疾病,因为父亲过世得早,母亲身体也不大好,因此这个弟弟就一直由丈夫和杨女士来照顾。基于此,家里人协商后签订了协议书,确认弟弟由丈夫来照顾,家里的一套公房就归丈夫所有。之后,丈夫就用夫妻俩的积蓄把这套公房买成了产权房,产权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这些事都是听丈夫说的,杨女士自己没有参与。过了几年,丈夫说那套房子太老了,张罗着又把那套房子卖了,重新买了一套房子。按丈夫的说法,这套新买的房子和之前一样就写了他一个人的名字,而且现在有规定的,只要是婚后的财产,就算写他一个人的名字,杨女士也是有份的。之前丈夫从来没有骗过自己,一直也都是丈夫弄这些事,所以杨女士根本没有多想。
今年年初,丈夫的弟弟因病过世了。在处理弟弟的后事时,杨女士无意间发现,原来丈夫口中那套只写了他一个人名字的新买的房子,产权证上竟然还有弟弟的名字,也就是产权人是两人,一个是丈夫一个是丈夫的弟弟。在确认此事后,杨女士和丈夫大吵了一架,丈夫的说辞是购买这套房子时,弟弟出钱了,所以写了弟弟的名字。但杨女士记得丈夫当时明明说了卖老房子的钱用来买房是有多的,剩下的还用来装修了。看到丈夫这个样子,杨女士只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于是我们作为杨女士的代理人,撰写了起诉状,并整理和调查了相应的证据材料。由于杨女士丈夫的母亲还在世,而弟弟生前未婚、未育,因此我们将杨女士丈夫及其母亲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这套新买的房子归杨女士及丈夫共同共有。
案件审理中,丈夫及其母亲看到我方提供的充足证据,同意调解解决此事。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杨女士、丈夫及其母亲达成协议,这套新买的房子归杨女士及其丈夫共同共有,鉴于婆婆的身体等各方面原因,杨女士也同意由她和丈夫一起给婆婆补偿一定金额的钱款。
07 怎么能保住这两处房产
包先生
我有两处房产,一处是婚前买的产权房,现在有可能要面临拆迁,在法律上这算夫妻共有财产吗?第二处房产是婚后两年,我父亲把他的房产以买卖方式过户给我。我怎么样做才能把两处房产都保住,算我个人财产呢?
律师解答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你提到的第一处婚前购买的产权房,产权若登记在你一人名下,且与妻子并无约定的,那么这套房屋就应该为你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长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你提到的第二处房屋,则要区分不同情况来作出认定。若这是真实的买卖,且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父亲名下的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你一人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你父亲只是以买卖的形式将该房屋赠与给你的,名为买卖,实为赠与,那么在你提供了相应证据的情况下,通常认定这是你父亲对你的个人赠与,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08 爱上一个没良心的男人
刘女士
我和我老公是在老乡聚会的时候认识的,他比我大九岁,而且是离过婚的,当时我根本没有想着会和他结婚。那时追求我的人也比较多,我根本没有看上他。我们在上海的老乡本来就不多,大家都谈得来,所以经常聚会,一来二去,我们俩也比较熟一点了。而当时我的工作刚好和他有交集,他时不时会在工作上帮点忙,让我得到了老板的夸奖,几次之后,我就有点不好意思,总不能老让他白帮忙,就请他吃饭。吃饭的时候,他就和我说了他的身世,以及他怎么到上海打拼的,怎样才有现在的身份和地位。我当时就崇拜得一塌糊涂,觉得身边的那些小男孩怎么能和他比。这算是一个开始,之后他就展开了对我的追求,半年后,我们结婚了。婚后一年,我生下了女儿。这一切都让我觉得幸福无比:我终于在上海有了自己的家庭,有了爱我的丈夫,有了可爱的女儿。哎,可之后的生活,让我觉得是从天堂跌入了地狱。在女儿一岁多的时候,我觉得有点不舒服,当时也没有怎么管,想的是又带孩子又上班,可能太累了。不久,在单位体检的时候,发现有了问题,跑了几家大医院后,确诊为癌症。刚知道结果时,我第一个想到的就是女儿,她才一岁多呀,怎么能没有妈妈呢。那时候的我状态糟糕极了,我爸妈也到了上海照顾我和女儿。刚开始我老公还可以,陪我看病什么的,爸妈也觉得他可以。可时间长了,就不一样了,刚开始他是以工作忙为借口,后来我就不怎么能见到他人了。那时候看病要用很多钱,我和爸妈手里的钱用完后,他曾经给过我五万元,但之后就一分钱也不给我了。我开刀做手术的时候,他就来过一次。后来,我爸妈就一直陪着我,照顾我。我本来想等好点,就去工作的,这样我自己心情也会好一点,但是无奈手术后,我根本没有办法再工作。后来我去做了劳动能力的鉴定,鉴定下来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单位也因此和我解除了劳动合同。前段时间,我老公提出来要和我离婚,我当然是不同意。没想到,他竟然将我告上了法院。
在法院开始调解的时候,我才知道,在这段时间,我老公竟然把他名下的两套房子都卖了。更让我没有想到的是,我老公还和他妹妹假装打了一场官司。我老公的妹妹将我老公“告”上法院,要求我老公归还她所谓的根本不存在的婚前个人借款。而且我老公同意了他妹妹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同意将我老公名下的两套房屋进行抵扣,两套房子全部归了我老公的妹妹所有,法院还出了一份民事调解书。后来,我调查了才发现,我老公在签这个法院的调解书前,就把这两套房子全部卖给别人了,签了房屋买卖合同;调解书下来后,我老公把房子过户给了别人。他妹妹实际也没有拿到过房子。我要说明一下,这两套房子产权证上写的都是我老公的名字,当初首付也是他付的,是他在我们结婚前就买好的,但是婚后我也还贷了,特别是我曾有一笔存款也用来还贷了。请问律师,这两套房屋中有我的份额吗?我能主张多少?现在他有了调解书,房子归她妹,这个调解书明显是他们两人为了不给我房子和钱,做假的,我该怎么办?我现在这种情况,我老公不管我,也不给我钱,我看病的钱都是从亲戚那里借的,我能怎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呢?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虽然你提到的房屋是你丈夫婚前购买的,首付款也是你丈夫支付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你对这套房屋没有任何权益。依据上述规定,你们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你丈夫应对你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目前,你身患重病,且丧失劳动能力,而你丈夫却转移财产,不愿意为你支付医疗费用,因此即使你们未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你有权利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支付医疗费用。
而且,《婚姻法》还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因此,你还可以要求你丈夫给付扶养费。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于目前,你丈夫的所作所为,我认为这两套房屋虽然是你丈夫在结婚登记前购买的,但婚后还贷的款项中包含有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内是不争的事实,你丈夫在未征得你同意的情况下,将两套房屋抵作其个人婚前债务的行为显然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况且,在你丈夫和他妹妹达成调解协议前,你丈夫已将两套房屋分别出售给他人,事后也办理了过户手续,调解书中对房产归你丈夫妹妹的约定并未实际履行。你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他们达成的民事调解书。
09 婚前动迁安置,婚后购买产权的归属
邬女士
2002年我跟我老公领证结婚。在我们结婚前,我老公家私房动迁,当时拆私还公,分得一套公房,承租人是我老公,需要每月付房租,那时动迁协议里没有我的名字,我不是安置对象。我们结婚了三年后,我老公用我的公积金把这套房子买成了产权房,名字登记在他一个人名下。本来我觉得登记他一个人的名字也没关系,但最近他提出这套房子是他的婚前财产,没我的份。我想请教的是,这套房子到底是他的个人婚前财产,和我没关系,还是我们的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你提到的这套房屋是你丈夫婚前承租的,婚后用你的公积金购买为产权房,即使产权登记在他一个人名下,法院通常也会认定这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10 步步为营的抢房之路
齐先生
我们家里条件比较好,我爸妈是开公司的,所以在我结婚前,我名下就有好几套房子。我和我老婆结婚时,她对我们家的情况是知道的,按她那时的话,是不图我们家的房子和钱,就是看中我这个人。我那个时候年轻单纯不懂事,就相信了。但我现在想来,她一步步都是计划好的。我们结婚后,住到了一间市中心的三室两厅的高级公寓中。结婚前,我老婆从来没有说过要在产权证上加名字。在我们结婚三年后,我老婆就提出要在产权证上加名字。那个时候,我老婆刚怀孕,我为了孩子,和父母商量后,就同意加了我老婆的名字。这样相安无事地又过了三年,我们家想再生一个小孩,我就和老婆商量生二胎的事。我老婆这时提出来,生孩子可以,房子产权证上要写她一个人的名字,这样她在老家的亲戚朋友面前有面子。我那时找人问过的,别人说夫妻之间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的财产。这样,我就又一次妥协了,去房产交易中心,把房子产权证上我们两个人的名字变成她一个人的名字。等房产证变成只有她一个人名字后,她就开始不对了,动不动因为一点小事就说要和我离婚。因为有两个孩子,我是肯定不会离婚的。前段时间,我们家里的生意出现点问题,需要钱,我名下其他的房子都不是很好卖,就我们住的这套房子变现快一点,我就和她商量,想搬到另一套房子里去住,把这套卖了。结果我老婆说房子是她的。可是,因为结婚后她为了孩子辞去了工作,为这个家付出了她所有的一切,我为了感激她,房子才一步步登记在她一人名下的。我们谈的时候,我老婆还拿出一张我以前写的承诺,上面写了婚后我老婆名下的财产归我老婆所有,我不主张任何权利。她的意思是按这个承诺,房子就是她一个人的,和我没有关系。我记得这个承诺,写这个承诺和我们家的房子一点关系也没有。当时她家里要买房子,产权想写在她一个人名下,所以她说不要我们家的房子,她们家的房子也和我无关。我当然同意,就写了个承诺,而且写这个承诺的时候,房子还在我名下,没有她的名字。后来,她家房子也没有买,这个承诺我以为都扔了,没想到我老婆还留着。另外,其实我手里还有一个录音,就是我老婆经常说要和我离婚时,我录的,她说要离婚,我说那房子怎么办,她说卖了,卖的房款两人一人一半。请问律师,我写了那个承诺,房子就变成我老婆一个人的吗?如果我打官司,可以把房子变成我一个人的名字吗?如果不行,可以变成我们两个人的名字吗?我现在还不想离婚,我可以打这个官司吗?
律师解答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特别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归夫妻共同所有。虽然你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这套房屋产权,但这套房屋来源于你的婚前个人财产,之后产权的变更均属于夫妻间的更名,不存在买卖或赠与的相关约定,因此,这套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你之前曾作出的承诺,因为在作出承诺时,这套房屋产权尚登记在你个人名下,且系你婚前财产,所以,我认为该声明并不能说明就是对你们有争议的房屋权属的一个确认。况且,你说到录音对话中,你妻子认可离婚时,变卖房子双方对半分割房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你们之间均无这套房屋专归一人所有的意思表示。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产权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并不必然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且登记权利人可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进行相应交易,而未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难以有效保障。故未登记为权利人的你是有请求确认为共有权利人,并办理权利登记的现实需求,你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11 丈夫瞒着我把房子转给侄子,我的权益在哪里
那女士
我现在住的这个房子是从我公公婆婆买下来的,产权原来登记在我公公名下。我公公走了以后,我婆婆和她的两个儿子一起去了公证处,我婆婆和大儿子放弃继承,这套房屋就由我老公一个人继承。等继承办好了,我老公就凭着公证书继承了这套房子,产权登记在他一个人名下。后来,我和我老公的关系比较紧张,我老公竟然瞒着我把房子通过买卖过户给了他侄子。前段时间,这个侄子说他要在这套房子里结婚,房子是他的,让我搬出去。请问律师,我对这个房子有没有权利?
律师解答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如果说,你丈夫的父亲过世后,留有遗嘱确定这套房屋中属于他的份额由你丈夫一人继承的,那么你丈夫依此继承的房屋产权份额为你丈夫的个人财产。但如果你丈夫的父亲未留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在你婆婆和她大儿子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这套房屋登记在你丈夫一人名下,一般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还涉及你丈夫的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由于这套房屋是你丈夫的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即使产权登记在你丈夫的父亲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套房屋中一半产权份额属于你丈夫父亲的遗产,另一半属于你丈夫母亲的财产。对于他父亲的遗产部分的法定继承,你作为妻子是享受权利的。然而对于你丈夫母亲所有的那一半产权份额,由于产权登记在你丈夫一人名下,一般视为他母亲对他的个人赠与。因此你所享有权利的仅为你丈夫通过法定继承取得的产权份额。
12 丈夫擅自转给他人巨额“分手费”,事后妻子能否追回
邱女士
一年多前,我因工作原因,被外派到国外,就这一年多的时间,发生了一件让我根本没有想到的事。我和我老公从小青梅竹马一起长大,两家的家长都是认识多年的好友。大学毕业后,我们俩在父母的催促下,结了婚。婚后的生活没有变好,也没有变坏,平时我们两人的工作都忙,家务事有保姆做,有空的时候会一起出去吃吃饭,休息时还会国外度假,过着别人羡慕的生活。我要出国一年多的事,我是和老公商量过的,他完全同意,还说会找时间去看我,顺便好好玩一下。结果一年多了,他一次也没来不说,我回到家,惊讶地发现在他账上我们准备换房的钱,少了一百多万。一开始,他还不说实话,说是被同事借走周转一下。后来,实在圆不了谎,他才和我说实话:这钱让他给了小三,是分手费。原来我老公在我走了没多久,就和一个同事搞在了一起,趁我不在,那个人还住到了我家里来。我老公呢,说他其实就是想玩玩的,等知道我回来的日期,他就和那个女的说了要分手,让她离开。结果这个女的不但不离开,还说是怀了我老公的孩子。我老公的意思是他还是爱我,和那个女的在一起只是寂寞无聊,这个女的名声也不好,不知道这个孩子是不是他的。后来,这个女的找人上门要分手费,没办法,我老公就给她转了100万。在之前,两个人好的时候,那个女的还借了我老公一些钱,加起来一共有120万。我知道这事后,就去找这个女的,问她要钱。她给了我20万,剩下的钱就不给了。而且她后来就不承认了,说那些钱是我老公之前借她的钱,而她还给我的那20万,是她借给我的。请问律师,我老公打给那个女的钱,还能要回来吗?怎么要?
律师解答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首先,你应该收集证据以证明你老公和该女士有密切关系,以及你丈夫因与该女士分手而支付该女士分手费。比如,你们之间关于此事的录音记录、相应的转账凭证等证据。在你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你作为丈夫的配偶,对丈夫名下的财产享有共有的权利,现你丈夫在未征得你同意的情况下,将属夫妻共有的大额财产擅自处分,而你丈夫与该女士为同事且关系密切,其应当清楚你丈夫处分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现他们两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社会善良风俗,对你的权利构成了侵害,故你有权要求该女士将你丈夫给付款项予以返还。
对于这位女士所称的借贷一事,应由其证明之前向你丈夫出借钱款一事,否则她有关借贷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